2019年12月16日 星期一

職場12星座

白羊:行動

天性是行動派,任何職場位置都是一馬當先,行動力極高,有時會見到白羊暴躁的一面,但因行動力強,經常有推動改革,同事都會多多包容他脾氣,令工作出現奇蹟。

金牛:穩健

生活極需要安全感,所以工作時偏向不冒險,但會盡力找出妙計良方,確保執行的事可以準確無誤的完成,甚至有時為求目的在所不惜。請參考【職場12星座】了解金牛女自負個性起源。

雙子:靈活

擁有靈活和敏捷思維,甚至可能是面懵心精,能言善辯。但也有另一種極端沉默寡言的雙子,腦筋依然是快速的,不表達只是不知道如何說出令人合心意的話,用引導式說話技巧和他溝通,可以慢慢試清楚他的想法。

巨蟹:照顧

擁有如爸媽的愛,工作中對人表現處處照顧,可是照顧的方式不是人人受得住。試想想父母對你的照顧,你一定百分百認同嗎?同樣上司或同事的行為態度,也可以令人有吃不消的感覺。

獅子:榮耀

十個有八個獅子座都是愛面子,喜歡成為眾人焦點,所以工作時喜歡以大哥大姐身份領導,更會執着同事對他的承諾,有沒有勇氣面對任何挑戰。當整項計劃完成時會深感榮耀,但有時這態度會同事感到氣餒。

處女:仔細

經常說如果世界沒有處女,就會缺少很多突破。處女天性很喜歡仔細地鑽研一些刁鑽位置,得出驚人發現,不到黃河心不死,總會令同事覺得麻煩,同時又令大家不得不佩服,很多問題到他手上都總會轉出辦法,當然你不能認同是另外一回事。

天秤:公正

辦公室中最佳和事佬,因為天秤天性就是協調,有能力在各走極端的情況找出中庸,把工作拉上正軌。雖然有時是針對整件事的公正公平,未必是你心想的公正,但至少令計劃前進,不再糾纏和白費成果。

天蠍:神秘

充滿神秘感的星座,因為他絕對不想給同事知道自己的底蘊。他們有獨特的方法把整計畫妥善完成。但其他同事能否複製或跟隨他的方法?看來是相當困難,除非對你充滿信任,否則,為了保護自己的地位和能力,天蠍對一切的事只會保持沉默。所以,當遇上聲大大表揚自己有多威風的天蠍,注意說話中是否充滿水份。

人馬:自由

有一句歌詞說:束縛不來如人馬座,因人馬天性要自由,工作有太多束縛更難發揮,跟剛剛說的天蠍不一樣﹐天蠍會在框架中完成,人馬卻喜歡拆除限制,工作不按常理但也達到成效,善於游走灰色地帶。另外,人馬亦喜歡追求榮耀,不過這份榮耀與獅子那種的卻不一樣:獅子傾向是為特意贏得別人欣賞、讚賞而做一些事情,但人馬卻是在過程中默默的做,但成果是會獲得人家欣賞的事情。

山羊:責任

山羊的責任感無人能及,只要關乎於影響計畫完成的任何行為,都會認為跟自己有關,所以他會盡力提點大家完成工作,分析當中有甚麼利害衝突。山羊是超級硬頸的星座,要研究工作中責任問題,他必定能夠勝任。

水瓶:遠見

以抽離的態度去觀察一切事物,所以會更有遠見,容易預見現有計劃如何擴展。很不幸,你休想他有很高的執行力,他需要倚賴同事的協助,才能夠把意念實踐。

雙魚:天真

雙魚是沒辦法脫離天真這兩個字,別誤會雙魚沒有工作能力,他的存在提醒人總需要夢想,天真一點的手法處理,也許有出乎意料之外的成效,俗語有云:盲拳打死老師傅,這就是雙魚。


    
    

    



善用星座特質管理工作

以上12星座處事原則,也是適合所有人,以下給你一個應用例子:

例如你是市場策劃員,公司有新產品推出,你必須藉行動(白羊)去了解產品的特性,原本銷售方式可以帶出多少穩定(金牛)的銷量?除此之外,有甚麼更靈活(雙子)的銷售方式可以增加銷量?如何令購買者於運用產品時得到照顧(巨蟹)?公司如何因為這產品而提高榮耀(獅子)?定下所有方法執行時要仔細(處女)監察進度﹐有錯誤出現要公正(天秤)處理,同事執行計劃時可能有神秘(天蠍)的方法,你只需要信任他們用自己的方法自由(人馬)執行,下屬出錯自己有勇氣承擔責任(山羊)。到最後檢討整個計劃得出的成果,如何在未來日子有遠見(水瓶),最後天真(雙魚)的期待之後的計劃,可以更有突破。

當然,以上例只是其中一個說法,你可以基於你的工作性質,配上星座代表的工作原則,演繹成你自己的故事。

試用星座概念管理時間

好了﹐來到如何幫你配計劃了(留意以下的分類表)。



現在來玩玩吧!看看現在手錶時針分針在哪?假如是12:18,時針在人馬,分針在處女﹐於是得出「自由(個人榮耀)」和「仔細」的意思,就是提醒你要找出可以提升個人聲譽的事,並仔細分析可行性;又例如17:48,時針在獅子,分針在雙魚,得出「榮耀」和「天真」的意思,提醒你要用天真的心態,研究有什麼事可以增加榮耀。

但難道每分每刻都用足十二種態度去應付工作嗎?每天面對上司同事客戶等等,已經夠吃力了吧!當然,我非常明白職場環境充滿壓力,要時刻看着時間做事當然不可行,所以這個「星座時間表」就當一個隨身貼士吧,當大家在工作時感到腦筋閉塞,或是忙得人也麻木了,不妨看看手錶給你的暗語,讓你可從中有點靈感方向思考出不同想法,為自己加加油!有些時候,星座不單止可以觀測命運,更可以滋養你的心感呢!

文章來源: https://www.hk01.com/

2019年10月19日 星期六

他到底是不是對的人?十點教你判斷兩個人是否合適

那麼,了解一個人或者說判斷兩個人是否合適,究竟要從哪些方面著手呢?有四個方面是婚戀關係中需要清楚的核心問題:原生家庭、生活方式、人際關係和性。

透過這四個方面,你可以看到一個人的大概面貌,能夠了解他的過去和現在,也就能對是否合適有基本的判斷。之所以說這四個方面處於親密關係的核心位置,是因為它們能反映一個人的「三觀」,又涉及婚戀中的日常生活。更為重要的是,這四個方面往往是比較難以妥協或者難以改變的,如果不能接受和包容這四個方面,很難有美滿的家庭生活。

可以把這四個方面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列一張清單,或者做一個配對的測試來考量你們之間的合適程度。

1. 原生家庭
每個人的婚姻生活多少會有原生家庭的影子,所以不妨把對方的原生家庭當作參照物。可以試著了解在對方的家庭中父親和母親的相處模式,父母如何與子女相處,他們如何決定家庭事務,他們曾因為什麼樣的事情發生爭執,遇到爭執會如何處理,等等。

原生家庭只是了解對方的一個方面而已,它並不是篩查標準,所以不要因為對方生活在單親或者不幸福的家庭就放棄相處,了解對方父母的離異原因或者家庭氣氛為什麼不和諧比僅僅了解結果更為重要。當然,除了了解對方原生家庭的客觀情況,也要聽一聽對方如何看待他的原生家庭,如何看待他們的家庭模式,等等。你會從他對待家庭的方式中看到他對婚戀的基本態度和要求。


2. 生活方式
很多人說,無論多麼濃烈的感情最後都會歸於平淡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這話沒錯。如果不想你們的愛情敗給雞毛蒜皮,就要先了解你們在生活方式上是否能融合,以下這些影響關係融洽的問題要提前梳理好。


有什麼愛好
愛好無高低之分,但會反映一個人的性格,也會反映一個人的精神世界。喜歡極限運動和喜歡茶藝的人可能一個愛動、一個喜靜,前者開放又富有冒險精神,後者相對保守又謹慎。所以,了解愛好能間接了解對方的性格,也能發現你們是否有共同語言。


擅長做什麼
從擅長做的事情可以看到對方的能力和優點,也能發現一個人的價值所在。擅長推理分析還是擅長修理電器?對方擅長的事情是否恰巧是你需要的、欣賞的?你們是否能互補配合?還是你們恰巧有同樣擅長的事情?

更為重要的是,從對方嘴裡聽到他擅長的事,可以看到他如何看待自身價值,是覺得自己無所不能還是覺得並無所長,從中能發現一個人是自卑還是自負。他如何評價自己,還反映了一個人的自尊水準。

一般而言,自尊水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都不太好相處,前者太愛面子,後者極易死纏爛打。


如何作決定
兩個人相處,總是要面臨一起作決定的時刻,在作決定這件事上也最容易產生矛盾。所以,不妨先問問他慣常作出決定的過程,這能夠看出他是偏於感性還是偏於理性、果決還是猶豫、思維方式、理解分析能力等。如果在決策過程中恰巧需要與人溝通協調,那麼也可以從中發現他是如何處理分歧、統一不同想法的。


如何度過人生最艱難的時光
我記得電視節目《中國式相親》裡有一個環節,當有三個家庭選擇嘉賓時,嘉賓就有權問每個家庭一個問題。如果是我,我會選擇問他如何度過人生中最艱難的時光。

首先,從這個問題可以看出一個人在意的東西,或者說容易在哪些方面感到挫折;其次,能看出他對待挫折的態度,他是否會被挫折難倒,是否依然懷有樂觀的心態迎難而上;再次,從最終如何度過艱難時光,可以看出他應對困難的方式、是否具有行動力、是否會獲取社會支持、是否有足夠的意志力等。


被傷害、被攻擊會如何處理
還可以留心觀察與人發生爭執或者遇到被人傷害的情況下,他會如何處理,是跳腳駡街還是睚眥必報,是不肯善罷甘休還是追求以和為貴。了解這一點,可以幫你摸清對方的底細,至少你清楚了,如果你們之間不得不走到分手那一步,對方是否會一蹶不振或者不依不饒。


如何支配收入
任何婚戀關係都不可避免地會涉及經濟問題,不少夫妻就是因為消費觀有著巨大的鴻溝而分手。比如,一個月光族和一個存錢族必須調和消費觀才不會對彼此指手畫腳,或者感到自己的利益被侵犯。

所以,提前了解他會如何分配自己的收入以及他的消費結構,能夠對他的金錢觀、消費觀有初步的了解。如果感到不合適,就要提前溝通。


3. 人際關係
除了日常生活,容易引發親密關係矛盾的還有如何處理人際關係,這裡的人際關係主要是指跟異性的關係。就如同你經常看到的那些熱門討論帖,伴侶中的一方沒有處理好跟異性的關係,曖昧、過於親密甚至是出軌都會導致雙方信任被破壞、關係瓦解。

在相處之初,可以試著討論如何處理與異性的友誼,如何理解跟異性相處的底線,哪些情況下可能突破這層底線,當因為這個問題產生爭執時會如何處理以及對彼此的要求,等等。


4. 性
除非雙方都不在意性生活,否則,親密行為不和諧的伴侶關係是很難穩定而長久的。畢竟,性是雙方溝通和增強親密感的重要途徑。

但是,切忌走進一個誤區:性關係只靠實踐來溝通,因為它所表達的東西不能完全取代語言。兩個人要在性問題上達成一致,就要了解彼此對於性問題的態度,你們是否願意就這個問題進行交流、分享感受,雙方如何看待婚戀關係中的性、婚戀關係以外的性,以及如果遇到性方面的問題希望如何處理。


以上涉及親密關係中四個核心方面的問題,都可以成為你直接了解對方的通道,而在對彼此了解的過程中,自然會清楚你能否接受對方,比較並評估你們是否真的合適。

往往真正決定兩人是否合適的不是身高、年齡、收入和距離,而是涉及關係本質的存在,所以別被外在的條件迷惑,這些內在的、深層的認知和態度決定你們能否走得長遠。


本文出自《我們終將告別那些揮之不去的痛苦》平安文化出版
文章來源: https://babyou.nownews.com/news/heart/3000204543/


2019年10月6日 星期日

錯在和孩子做朋友

辣媽CEO:錯在和孩子做朋友(上)

在孩子權高漲、孩子王當道、家教淪亡的今日,一直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這樣的局面究竟如何開始形成?

很多自以為開明開放的父母,說不要孩子把他們當作父母,無分彼此做朋友。因為要和孩子做朋友,所以不能用父母的角色去管教制止孩子的所想所做。不管有理無理,不論場合,不管其他人死活,孩子都可以率性而為。他們一句:細路仔係咁㗎啦!任由孩子為所欲為,胡作非為。

自以為開明 其實疏於管教

這批家長口口聲聲尊重孩子的自由及權利,驟耳聽來蠻有道理,理所當然。當父母和孩子是在做朋友的話,大家就是平起平坐的平輩,憑什麼說管教?

真的要多謝洪蘭老師,我無意中發現老師幾年前寫的文章:〈錯誤的觀念:以為跟孩子做朋友,才是好父母!〉。洪蘭老師寫的「理所當為」,我誠意再一次向大家推薦!

洪老師在文章內說的個案,是一名留美碩士回台灣找工作,他自覺條件好,是個打着燈籠沒處找的人才,他認為好工作應該自動找上門。結果等了4年,配得起他的工作未有出現,但拍拖9年的女朋友卻步步高陞,和他的距離愈來愈遠,要求分手;他竟然惡向膽邊生,開車撞女友,再兩度掉頭撞向她,誓要置她於死地。

警察逮捕他時,從他車上搜出一封信,內容說:「我最大問題是一直沒有辦法自立,32歲連自己都沒有辦法養活。這個家,比人家差;你們做父母的責任很大。我們都還在讀書,你們就不努力工作了;子女有樣學樣,變得懶散、不積極。你們根本不應該買房子給我與弟弟,讓我們太早就不學會努力工作。」

千錯萬錯原來都是養育他父母的錯!我隔着個mon都有想一巴車埋去的衝動!

不過,這一巴,究竟應該車向他的父母,還是這個人渣?雖然以上個案在台灣發生,但其實放眼香港,類似個案雖未去到如此極端,但這種高不成低不就、攞正牌做隱蔽青年甚至中年、名副其實的廢中青,我也見過不少。

洪蘭老師除了勸喻各位父母,要馬上檢討自己是否豎立了壞榜樣,還提供了5點建議,教父母應該如何做父母,是管教教育孩子的基礎和根本。今期先分享第一點:

孩子的行為是父母的鏡子

1.幼兒養成好習慣

孩子的行為是父母的鏡子,父母的行為是孩子的榜樣。父母的待人接物方式,就是孩子的待人接物方式。所以父母必須以身作則,有教養的父母才教得出有教養的孩子。不過很多父母所謂管教教育,只不過是口頭禪,講咗等於做咗,沒有落實貫徹並徹底地執行。

好習慣要有紀律,要堅持經年累月養成,但壞習慣話咁快就學到,一旦養成,就經年累月都改不了。

洪蘭老師說從動物實驗中得知,先不管習慣是好是壞,任何習慣即使是戒掉了,還是三不五時會再出現,只是強度沒有以前厲害,這叫「自然回復」。

老師的這一個結論正中核心:「所以幼兒教育最重要在良好習慣的養成,而不是送去上什麼才藝班。」

另外4點下周再續。


辣媽CEO:錯在和孩子做朋友(下)

上期和大家分享洪蘭老師「5點教父母應該如何做父母」的第1點,今集繼續講餘下4點。

2. 有口齒,有威信

洪蘭老師以源出於孔夫子、商鞅變法時加以實踐的「民無信不立」,指出教養孩子的基本原則是「令出必行」。即使父母子女,彼此建立信用的重要,都毋須多講了吧?

很多父母以為孩子年紀小,無記性,所以信口開河,以為講完算數沒所謂。殊不知做了極差的示範,立了極懷的榜樣。日後再講什麼,孩子全都不會當認真。有錯要認,打要企定是原則,亦是我家的家規根本。牽涉到原則及根本的事,不會有討價還價的空間。但我答應過子女,只要肯坦白承認,即使錯都會得到原諒,因為我言出必行,說到做到,所以孩子從不會亦毋須講大話。

3. 善用Time out技巧

孩子年紀小,難免控制不了脾氣情緒會哭鬧。孩子吵鬧的時候,應該點處理?洪蘭老師教的方法,我相信對現今很多父母來說都很難做出,包括我這個辣媽。

「暫停所有活動,把他抱到房間,關上房門;在外面餐廳用餐,便抱到車上,放在兒童椅中,把門關上,然後數數。每增加1歲,暫停活動的時間加1分鐘,所以5歲孩子的暫停時間是5分鐘,然後再打開門,跟他說理。」而我的Time out方法,是告訴孩子當他們哭叫的時候,我一句說話都聽不入耳。等他兩個情緒平復了,有話可以好好講之後,再來找我慢慢講。經驗加實驗證明,確實係有效嘅!

4. 孩子需學會尊敬父母

無論關係如何親密,父母長輩都需要尊重孝敬。最簡單如食飯,一定要等長輩入座,開始食飯之後,小孩子才可以吃。長輩疼惜孩子,把最好的餸菜都夾給他們,可以;但孩子嫌三嫌四,揀飲擇食,只挑自己喜歡的然後要所有人遷就,絕不可以!看父母如何對待自己父母的態度,就可知他日自己孩子對自己的態度。

5. 父母扮演好監督保護責任

洪蘭老師直指很多父母們有一個很錯誤的觀念,「以為跟孩子做朋友才是好父母。其實朋友是平輩,可以沒大沒小,父母是長輩,不可以如此放肆」。老師引用一名美國家庭醫生Leonard Sax的著作Why Gender Matters,作者透過研究被學校送到診所做過度活躍評估的兒童,得出來的結果竟然發現,大部分個案都不是先天血清素不足,而是被過度溺愛包容不受控制約束所造成的。寫書的目的,是想呼籲父母認清自己擔當的究竟是什麼。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擔當的就是監督保護的角色,而不是孩子的朋友。研究進一步發現,不論父母用什麼管教方式,只要肯花時間經常和孩子在一起,孩子在父母的陪伴下成長,行為人格都會發展良好。

如果最基本的人格品格都從缺,幾高學歷,一屋證書又有何用?

文章來源:
https://happypama.mingpao.com/%e5%90%8d%e4%ba%bakol/%e8%be%a3%e5%aa%bdceo%ef%bc%9a%e9%8c%af%e5%9c%a8%e5%92%8c%e5%ad%a9%e5%ad%90%e5%81%9a%e6%9c%8b%e5%8f%8b%ef%bc%88%e4%b8%8a%ef%bc%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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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威爾的管理者十大素質

周末醒Son:鮑威爾的管理者十大素質 - Son姐

1.「處事冷靜,但不優柔寡斷」,處事冷靜才可保持頭腦清醒,理智分析當機立斷果敢地做決定,意氣之爭不會壞事亦肯定累事。個個表面扮冷靜瞞人騙己,其實根本手足無措,沒有能力招架,所以才會思來想去,這個不行那個不得。優柔寡斷不是性格,只是冇膽兼冇料。

2.「做事認真,但不求事事『完美』 」,若然問我寫的書那一本最好,答案肯定是下一本;最完美的演講呢?一定是下一場!是否代表我未有盡力不夠認真?永遠都有做得更好及改善的空間。盲目追求所謂完美是鑽牛角尖、磨爛蓆的行為,到死那日都不會交得出功課。

3.「關注細節,但不拘泥於小節」簡單的事重複做,就是專家;重複的事用心做,就會是贏家。只要專注,技巧越來越純熟,熟能生巧,巧起來就能自成一派。芝麻綠豆雞毛蒜皮的事不必挑剔何必費神?大事精明就得啦,何妨小事糊塗?

4.「協商安排工作,絕少發號施令」,「敦」起個老闆款發號施令強行大石責死蟹逼下屬聽命,口服心不服,後患定無窮,所以溝通、透明度都非常重要。令下屬心悅誠服明白每個安排及所作的調動背後皆有其原因,關係、了解、尊重都會加深,無往而不利。

5.「關愛下屬,懂得惜才愛才」,我們是人不是機械人,即使是動物都需要愛和關懷,何況是人?請人難,留人更難,要留得住人才難上加難,要令他們得到發展及表現的機會和空間。試問誰會為一個把自己投閒置散、任由自生自滅、懶理你死活的上司賣命?

6.「對人寬容,甘於忍讓」 ,丞相肚裏可撐船,有容乃大,寧人負我,莫我負人。拿脾氣出來是本能,誰不會?能把脾氣壓回去的,才叫本事。忍讓絕非懦怯,能忍人所不能忍,才最是剛強!

7.「嚴以律己,以行動服人」,上樑不正下樑歪,其身不正的,得把口齋講不做的,何以服人?自己是個最佳反面教材,有甚麼資格、有何顏面教人?身教幾時都是最有效。

8.「為人正直,表裏如一」,寧與真小人交往亦不會和偽君子打交道。鬼鬼祟祟蠱蠱惑惑,見人講人話見鬼講鬼話,講一套做一套的人,會有誠信、還有公信力可言嗎?

9.「謙虛謹慎,善於學習」,做人要謙虛做事要謹慎,終身積極學習是最基本的態度,還要人提?以身作則做個好榜樣,唔該!

10.「不滿足於現狀,但不脫離現實」,不能貪圖安逸,滿足現狀自困於舒適圈,不進則退,餘生活在退步中。訂立一些不切實際的所謂目標,根本未想過如何確實執行,累死自己還要累全家。

本周Son姐醒你:「為將之道,當先治心;泰山崩於前而色不變,麋鹿興於左而目不瞬;然後可以制利害,可以待敵。」

https://hk.appledaily.com/finance/art/20130316/18197303?fbclid=IwAR0IsDcF9WVLpnp6f421jR7xVARIA43UxMn6ev6eszNw8Y8jLytKYmOlGkY

永遠不要仗著被愛,而成為可怕的人

好朋友來找我,在普吉島的海邊哭得像個淚人。她和她很愛的男朋友分手了。

過年前他提出他很累,兩個人該冷靜分開一陣子,為了他放棄許多的她,聽到當下覺得悲憤交加,用盡全身的力氣打了他,打得自己渾身都痛,然後一邊說恨他,一邊撕心裂肺地哭。

她以為他會心疼、會想她、會來認錯、會和以前幾次吵架一樣和好,最終過了個年在家反省,覺得自己做得不對再去找他,可是一直很愛她的他卻決絕地說不可能。

她紅著眼睛看著我說:「我知道錯了,我真的是太衝動了。可是他說我好可怕,他說傷疤太深他會記得一輩子。他說回不去,過不去,也不再相信我說的未來和以後。我真的那麼可怕嗎?」

說罷,終究還是沒忍住,抱著自己哭到抽搐,讓人聽了心碎,跟著紅了眼。

我一時不知道說什麼好。我了解他倆,都是善良勇敢的人,兩人之間除了年齡還有社會地位很大的差距,仍然奮不顧身地彼此相愛,曾讓我一度感慨又相信愛情了。

我相信好朋友真的只是一時衝動,而我也相信,那個一直以來承受這些壓力的我都能看出來很愛她的男生,這次是真的覺得回不去、過不去,也不再相信未來和以後了。

我沒法感同身受地說朋友到底是不是可怕,但我想,可怕這個詞,應該是一個曾經覺得自己愛人可愛的男人,能說出的最嚴重的詞語了。

我當然理解朋友聽到這個詞語內心有多痛苦,我也實在沒法再忍心說什麼。

但事實上,她那時的面目,即使算不上可怕,也絕對是可憎的。

那個自己一心愛著的人,像個幼稚又可怕的困獸用力打著他的時候,我想他的心裡應該是被撕開一道又一道的傷口的。這恐怕是以後再多的愛,都無法彌補的傷害。

回想我們自己,又何嘗不是這樣。

常常仗著自己被愛著,無論是對愛人還是對家人,都肆無忌憚地口不擇言,無所顧忌地傷害對方。

我們天真地以為他們永遠都不會離開,永遠都不會拋下自己,可正是這種其實來得毫無根據的安全感,把我們變成面目可怕又可憎的人。

誰又是真的不會離開誰的呢?誰又是必須待在一顆炸彈身邊傷痕累累地過一輩子呢?再深再親密的關係,也終究是會被傷害一點點磨滅掉的;再多的愛,也終究會在日積月累的傷害裡成為過不去的坎。

我想起自己總是不耐煩地對父母說:「不知道。我不是說過了嗎?」抑或是沒好氣地對男友說:「你怎麼那麼笨!你別來煩我,我忙著呢。」

總之就是不能好好地回答對方的問題,或是溫柔地回應對方的關懷。

許多吵架的夫妻、情侶和父子,大多也是由於連自己都沒意識到的不好好說話,一方埋怨對方不夠重視,另一方責備對方錙銖必較,最終在吵吵鬧鬧中不歡而散。

其實,那些我們以為的別人對自己的不重視,不過是因為我們對自己太重視了。自以為是地認為我們說過的每一句話,別人都必須牢記在心,如果不是,就委屈矯情得不行。

可忙碌疲憊的工作與生活,誰都難免會有疏漏。哪怕是十分愛你、珍惜你的人,你也不能強求對方把你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聽進耳裡、記在心裡呀。捫心自問,你又能做到把對方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都不遺漏,每一點小情緒、小低落都看在眼裡嗎?做不到的。

寸步不讓的我們,都是只希望整個世界溫柔地對待我們,卻不曾溫柔地對待整個世界。

我們常常對不親近的人彬彬有禮、尊敬有加,卻對自己熟悉、親近的人, 任意傷害、口無遮攔。

那個曾經也得理不饒人,仗著對方愛我、疼我就寸步不讓的我,也是現在才明白,有那些去苛責對方的時間,不如用在耐心地聆聽和好好地經營愛和生活上。

我看著哭得快要暈過去的朋友,除了說會過去的,其他縱有千言,也只能默默寫下。

我心疼她,也心疼他。我不知道他們還有沒有可能,但我知道無論如何,她以後應該再也不會傷害身邊愛她的人了。

這個世上的傷害,大多都不是因為恨,而是與愛掛鉤的。

因為愛,我們肆意要求,我們自以為是地要改變對方;因為被愛,我們張牙舞爪,我們面目可憎地傷害對方。

千萬不要因為愛,就成為自己討厭的人;也千萬不要仗著自己被愛,就成為那個可怕的人呀。


本文出自《你以為的懷才不遇只是懷才不足而已》今周刊出版
https://babyou.nownews.com/opencms/channel1/Article005626.html?pageCount=3&from=bbfb_p&utm_source=fb&utm_medium=bb&utm_campaign=p&fbclid=IwAR0hw4ZsIbcHpbgv6fXQcMJK11Kxz_K3o4-Tb7LQz9mwJgmyrdlOXz57_-w&pageIndex=1

2019年10月4日 星期五

畢菲特「背後男人」芒格的三道生活智慧:知錯好緊要!

人稱股神畢菲特「背後的男人」兼老搭檔查理・芒格(Charlie Munger),是巴郡(Berkshire Hathaway)的副主席,亦是Daily Journal Corp.的出版人兼董事長,並且也是大型零售商Costco的董事會成員,在任何標準下,芒格都算是個「成功」的例子,他長期以來一直被視為智慧的泉源。

根據CNBC題為Charlie Munger shares three secrets to achieving success的文章指出,芒格在1996年受邀為斯坦福大學的法學院課程演說時,重新將於1994年在南加州大學商學院的演講內容拿出來,並於以延伸,整個演說內容環繞在「生活的智慧」,對於作為一個「智慧泉源」的芒格來說,他給了三個建議:

1.找出你的才能和優勢

芒格提出磨練個人才能的重要性,他對學生說道:「你們每個人都要搞清楚自己的才華在哪裏,並且要善用自己的優勢。」

他強調表示:「如果你想要在你最不擅長的事上取得成功,那麼我保證你的職業生涯會非常糟糕。」對此,芒格在巴郡(Berkshire Hathaway)工作之前,曾經與其他合夥人共同創立了Munger, Tolles&Olson律師事務所,業務在當時發展得相當成功,且如今也被視為是精英的律師事務所之一,但是他的好友畢菲特卻為他謀了不同的出路。

畢菲特解釋說:「這樣(做律師行的)並不能讓芒格發揮所長。」畢菲特這樣說是因為,作為巴郡的主席,他能為自己工作,而非為別人而工作,而他覺得芒格也能在類似的環境好好發展。

芒格表示,瞭解自己的才能和優勢也有助於為自己選擇投資,像是他與畢菲特只投資他們瞭解,並且有前景、有優勢的企業,他反問大家:「為什麼我們要在一個我們不擅長,甚至於處於劣勢的狀況下,去跟人玩競爭遊戲呢?」

2.學習處理自己犯下的錯

從錯誤中學習 - 放下過去並減少未來再一次發生的可能,

人不可能不會犯錯,不過芒格說:「你可以學習如何將犯錯率降到最低,或是在犯錯的時候,如何更快地糾正它們。」重要的是你要知道如何應對這些錯誤。

舉例來說,學會適時地放棄「沒有前途」的事情是很重要的,他說道:「很多人會這樣,對某件事投入了很多金錢、時間與精力,接著他們就會想:『它應該會有進展的,如果我再投入多一點點(金錢),就會成功的。』很多人們就是因為這樣破產的。」

芒格再次表示:「我之所以比大多數的人都成功,部分原因是因為我善於摧毀自己最愛的想法。」

3.「我不知道」是一個很好的回答

你不知道的事情就是不知道,當你不知道並且也沒有其他可能去知道一件事情的時候,不要害怕說「我不知道」。

芒格認為,當被問及一個你未知答案的問題時,「我不知道」就是最好的回應,他表示:「我時常會避開那些明明沒有全面的知識,卻很自信回答問題的人們。」

文章來源: https://businessfocus.io/article/116531/

2019年9月28日 星期六

理財 畀家用成長期負擔? 比起金額多少 設定理財目標更重要

有人覺得畀家用係必要責任,有人覺得畀家用阻礙下一代展翅高飛。我唔敢講自己係當中嘅專家,但係我似乎可以提供一個思路,讓大家有邏輯地思考一下親子雙方喺制訂家用預算時,有乜嘢考慮因素,令大家更易達成共識,減少家暴(言語上甚至肉體上),嘗試造福一下香港社會,令香港少一點怨氣。

家用文化華人獨有

講起畀家用,都真係華人社會特色,源自於「孝」呢個字,英語世界係冇,因為喺外國人眼中,關愛係冇上下之分,所以就算你見到聖經有孝字,都係譯者嘅問題,外國人會尊敬長者,但不知孝為何物,孝當中有順從,有尊卑。

放諸今天,(家用文化)難免引起好多紛爭,而我認為呢啲嘢都係冇必要,我哋就理性解決問題。家用就係講緊小朋友長大成人,得到收入先會畀,我同意當中有多少係責任,有多少係關愛,今日我主要談責任的部份,因為關愛不能量化,可以係多多益善,但畀得多,係咪就代表好,也不一定,所以我今次希望大家主動向父母提出家用安排,拿出計劃書,提醒父母,自己已經長大,有自己嘅路,同時會負起責任。

畀家用學自立

香港樓貴就係人都知,年輕人係咪咁易好似外國咁18歲自立可以自己搬出去?唔係咁易。所以父母切勿以此威脅,因為當年你層樓都冇𠵱家咁貴,你唔為子女著想,子女亦唔需要睇你面色,大家講求互相尊重體諒。

我係支持界家用的,因為呢個舉動有利子女去了解到底一個家係點運作,點維持。一個月到底用幾多電?伙食費有幾貴?因為要制訂家用預算,所以佢需要知道呢一切,為將來佢成家作好準備,唔好煮個飯又唔知買幾多斤菜,又唔知原來搞個上網要幾多錢,大個仔大個女要知道一下你生活係點形成。喺制訂家用預算之前,請用時間了解家庭嘅每月支出,就住家用總開支為基礎訂立預算,而非好似傳統出糧繳稅的方式,呢個方法只會減少子女努力工作的熱情,亦無助親子關係,好似我畀咗錢就可以咩都唔理,將責任外判。

住屋成本盡量避免計算

上一段講咗,香港居住成本高,如果你係業主,又已經供滿層樓,即現實上你已經沒有居住成本(不計管理費及差餉)。如此一來,最好唔好再要求子女畀太多家用,只需要畀基本伙食費就足夠。


不過,前題係,大家可以一齊制訂一個理財計劃,透過每月定額的儲蓄,用作投資/升學及置業之用。如果作為年輕一代,也可以反過來主動解釋畀父母聽,自己嘅人生計劃。你未來數年,會點樣行,用錢喺咩地方,相信父母行有餘力,又見仔女咁有計劃,都會樂於減少你家用開支,成就你嘅理想。

等你開飯又點算?

我喺《戒窮》入面都提過,貧窮分三種,第三種係家貧型,即係成家等你開飯,你一出糧已經要分返畀屋企開支,做成「窮忙」。呢個情況我已經分享過,你一定要同家人一齊訂下共識,必要時你仲要把持屋企的財政。因為家貧係長期的,一定係屋企嘅理財方針出咗問題導致。所以,過程中除咗要計好你自己盤數,仲要結構性地幫屋企盤數進行改革。畀錢養家唔係問題,但既然錢由我哋提供,我哋亦有權利同義務為家中開支進行把關,做到全家一齊上流,真正戒窮。

實戰:

以一個四人家庭計,樓供完,母親同弟弟沒有工作,爸爸同你有收入。爸爸最少應該為家中另外兩名成員負責。以一家人開支兩萬元計,你嘅家用預算可能就係兩萬元的四分之一,即五千元。當然,如果自己能力做到,又希望幫輕屋企,畀多啲並無不可。但係點都好,你要好清楚兩萬元開支的生成部份,如果你力有不逮,不妨同家人商量,順便檢討一下屋企開支有冇減少嘅空間。畀家用,唔係外判責任,畀咗錢,同樣要關心屋企情況,呢個先係健康嘅家庭文化。

文章來源:
https://www.poorlhk.com/2019/03/24/%e5%a6%82%e4%bd%95%e5%88%b6%e5%ae%9a%e5%90%88%e9%81%a9%e7%9a%84%e5%ae%b6%e7%94%a8%e9%a0%90%e7%ae%97%ef%bc%9f/

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專家:5種男人嫁不得

寧願單身 遇上恐怖情人、控制狂別屈就 專家:5種男人嫁不得

近日李榮浩和楊丞琳的戀情終於修成正果,正式領證結婚,令人羨慕,不少女生或會憧憬婚姻生活,期待身邊的「那一位」向自己求婚。但愛情就是你沒有辦法理解的一樣東西,或許是命運。有時候即使兩人曾經很愛很愛對方,愛得眼中只容得下對方,卻沒有走到最後。

每一次戀愛,都是相處的練習,但為何喜歡的總是不適合?(因為感覺有缺憾, 系統一)

曾聽說,婚姻是要尋找一位合適的人生伴侶(Life Partner),不單純只有愛就能成事,需要彼此性格配合,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就算二人愛得轟烈,沒有舒心的相處,生活只是累鬥累,任你傾盡所有,奮不顧身的有力愛,最終都會遍體鱗傷。而這一切在拍拖階段都可以預視得到,《愛情市場學:寫給八十分女生,提升戀愛力的不敗思維》一書指出,以下5種都是不適合當結婚對象的男人的特質,看看你男友是否其一?

1. 自我控制能力差的情人
「人生若只是如初見」是多麼的好?愛情那種變幻莫測的感覺總是令人著迷。擁有「恐怖情人」特徵的人,在戀愛初期其實是對女生有莫大的吸引力,對方情緒容易受到波動,變相情感表現起伏也較明顯,對另一半表達愛意時也比較誇張,另一半很容易就感受到,得到備受重視的錯覺。戀愛甜蜜期時,情侶之間的相處,沒有很大的問題。

寧願選一個生活習慣相同、價值觀接近但感情平淡的男人,也不要選一個每次見面都熱情如火、恨不得把對方融化吃掉,但是最會在大小事上吵架的男人。<愛情市場學>張國洋(老僑)

但到了後來,相處的問題逐步浮現。由於這類型的人自我控制情緒的能力較差,很容易受到外間的事物所牽動,導致較難相處,你或需要小心翼翼的不要在他的面前「做傻事」和說錯話,不然就莫名其妙地挨罵,經常引起吵架,容易暴怒和產生肢體動作,如果你想跟這類型的人保持「長期關係穩定」,以上元素都不是一段良好關係應存在的特質,而且長久以來你難免接收他很多的負面情緒吧!

2. 控制慾高的情人
這類情人事無大小都很想另一半定時交代,例如︰需要你隨時電話報行蹤、公司有多少位同事等等,只要他不在你身邊,就會疑神疑鬼,整天擔心你是不是和其他男生約會了,所以不喜歡你與朋友聚會時沒有他,或甚對你的打扮亦有所要求。

其實操控慾強的情人很害易以吃醋的方式表達自己對另一半的著緊,但過份的控制或太容易吃醋,其實是一種把對方「所有權化」的展現,即是「我不能失去我所擁有的,她是屬我的,她應該全心聽從我。」換句說話,這不是愛妳,而是愛自己的表現。兩個人要走的人生道路還有很長,一段關係持續地被他人操控著,那還是你想要的人生嗎?

3. 沒有主見的情人
很多人都說,如果一對情侶由讀書時期走到出社會工作,經歷過社會的引誘與磨練而又沒有分手,那就可以結婚了。但如果你的另一半是沒有主見,就連平日放工做甚麼,都需要你決定的話,那未必是你人生可以依賴的對象。這類沒有主見的情人通常都不知道自己的人生要追求甚麼,對於自己方向、工作或許都是透過別人的價值觀來做自我定位。

如果你是一位很清楚自己的人生是在追求甚麼,有很清晰的目標,這類男人若也願意配合,你就是成為那個為他帶來價值觀的人。但是,女生們如想找一個可以提供依靠的對象,這類型的人就未必是理想的結婚對象,因為缺乏自己價值觀的人,是很容易被他人的觀點所說服,活不出自己的人生。

4.抗壓力低的情人
當你的另一半缺乏挫折忍受度,而你就會自自然然地成為他埋怨的對象。有人說:「一個人的成功是建基於對挫折的反應能力。」有些人可以從失敗的經歷中成長,但有些人會因為失敗而把傷心透過不合適的方式發洩出來,而你是他最親密的一半,那些脾氣就好自然地加在你身上。

會發洩傷心也不是問題,因為日常生活總會累積壓力,難免會因為事情而動怒。偶爾的生氣也不代表不好,但若是無法從挫折中學習教訓就是問題!如果每次碰到挫折都只會往外埋怨和發洩,一段長期婚姻關係中,恐怕女生都要忍受很多不必要的爭執與動盪,那女生們你認為他是一個好的結婚對象嗎?

5. 沒金錢規劃的情人
結婚後,你承擔生活上的經濟需要,需要對未來的生活作出經濟籌劃。當你拍拖時,如你另一半有以下的情況,就該好好思考,你應否和他結婚了!(

第一︰對方是一名「月光族」,沒有存款習慣、且不知道自己的錢都花去哪裡;第二:經常的入不敷支;第三:習慣沒有錢的時候,就借助高額貸款。如有以上問題的人,經濟能力通常都是有問題的。就算現在還可以勉強收支平衡,但婚姻並不是一場賭博,腳踏實地的生活是很重要。

文章來源: https://www.hk01.com





沽空額變化中找機會

宏語經論: 灝昇 24/9/2019

單看沽空比率很易忽視股份整個倉位變化,如8月26日大市沽空比率高達近20%,創新高,單靠直覺當然會以為大市多了機構沽空,但在整體倉位變化上卻忽視了平倉量,港交所(388)亦無公布,要待證監會累計沽空額周報可一窺全貌。原來8月26日至30日沽空比率持續高企,但大市累計沽空金額卻由8月23該周的4,541億元,下跌至8月30周的4,467億元,少了74億元,原來大戶早已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食胡了不少淡倉。

透過證監會周報同樣可以找到大戶手影,在8月30日該周反彈至最新一期9月13日周報,整體沽空額升至4,703億元,反映大戶在反彈過後繼續造空,但細心一睇,頭十大淡倉金額增加最多股份中,發現瑞聲科技(2018)淡倉增加8億元或24%、金山軟件(3888)淡倉增加9.2億元或37%等影蹤,而這2隻股份在過去一周淡市中的表現卻是不跌反升,很有沽空被夾的味道。十大中其餘股份包括銀河娛樂(027)、吉利汽車(175)、融創中國(1918)及招商銀行(3968)等都是淡倉金額增幅較高,可以留意有否夾倉情況出現跟車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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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2日 星期日

聯儲局利率

聯儲局利率「失控」超技術文
免費早餐: 曾國平 20/9/2019

據本報報道,「紐約聯儲銀行指,周二向銀行注資530億美元(約4,134億港元)後,計劃周三將再注入多達750億美元(約5,850億港元)資金,以緩解美國短期資金市場的急劇收緊,冀相關利率回落至正常水平,這是當局10年來首次出手。」

我相信絕大部分讀者都搞不清楚這是甚麼一回事。又短期資金又利率的,好複雜。

我希望可以用最簡單的語言,解釋這個技術問題。

先講講背景。自從2009年金融危機,聯儲局的量化寬鬆政策令銀行水浸,就算經過一輪加息和量寬收水,銀行到今日仍然有好多的儲備,至少和危機前比仍然多好多倍。

問題來了,既然儲備那麼多,聯儲局為何又能夠加息呢?需知道聯儲局控制的聯邦基金利率(federal funds rate,亦即加息減息那個息),其實是銀行之間借貸儲備的隔夜利率,若果間間銀行都有大量儲備在聯儲局的戶口,借來把鬼?

聯儲局用的是「雙管齊下」的方法,將聯邦基金利率「夾」上去。

第一管,是超額儲備利率(interest on excess reserve,簡稱IOER),亦即銀行在聯儲局存放儲備可以賺取的利率。若果銀行可以安安全全在聯儲局賺到某個利率,要借錢出去給其他銀行的話,就自然會要求更高的利率了。若果IOER比聯邦基金利率之類的市場利率高,銀行更加可以先在市場上借錢,再存到聯儲局賺取息差。理論上,在銀行競爭下,IOER會成為市場利率的「支持位」,聯儲局加息同時增加IOER就能將利率托高了。

只可惜理論如此,實際上IOER不是「支持位」,一來因為並非所有金融機構可以賺IOER,二來剛才形容賺取息差的行為會令銀行擴大,會面對更嚴格的監管。於是,聯儲局不能只靠IOER。

第二管,是逆回購利率(reverse repurchase agreements rate),銀行以及其他合資格的金融機構,都可以用這利率借錢給聯儲局。既然安安全全借給聯儲局可以賺這個利率,以逆回購借給私人機構當然會要求更高的利率了。這個由聯儲局決定的利率,是更有效的「支持位」。

大家要留意,聯儲局這套相當複雜的方法,由於旨在水浸的情況下「夾」高利率,於是只有「支持位」,沒有「阻力位」。也就是說,這套方法可以保證市場利率不會低過某個水平,但不能防止銀行體系以外突如其來對資金的需求增加抽高利率。遇上市場異動,聯儲局就要主動出手放水了。

聯儲局今次短暫「失控」,其實是金融危機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

AM730: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


聯儲局到底想「控制」幾多個利率?
免費早餐: 曾國平 23/9/2019

上周的《聯儲局利率「失控」超技術文》,趕客效果相當明顯,何苦今日再來一篇續集?皆因我認為題材重要,類似新聞將不時出現,投資者和傳媒朋友其實都應了解多一點。話說金融危機十年過後,美國銀行體系仍坐擁巨額儲備,聯儲局在這情況下加息(聯邦基金利率,簡稱FFR)有點尷尬,因為根本銀行已水浸,不用跟同業借儲備。有見及此,聯儲局用兩招將利率「夾」上去,一招是超額儲備利率(IOER),一招是隔夜逆回購(ON RRP)利率,兩者同時等如聯邦基金利率目標的上下限。前者對象是在聯儲局存有儲備的銀行,後者對象更廣,兩招都是由聯儲局保證某個回報,好讓市場利率維持在這些「支持位」之上。上周發生兩件怪事,一件是聯邦基金利率罕有地衝破政策目標上限,一件是回購(REPO)利率一度急升幾倍。銀行水浸,利率又升,到底搞乜?


先解釋何謂REPO。你需要短期資金周轉,於是將手頭上資產「賣」出去,之後再用多一點錢「買」回來,亦即是變相將資產抵押出去借錢,其中一來一回的差價就是REPO利率。當市場上對短期資金需求增加,這個REPO利率就會上升,同時亦可波及銀行同業拆息市場,拉高聯邦基金利率。這就是上星期的情況。

看到這裡,你也許想問候我:前後加起來有四個不同的利率,傻的嗎?是的,經過一場金融危機,聯儲局的利率政策複雜得多,要怪就怪前主席伯南克啦。形象化一點看吧。市場上有兩個水池,一個是銀行儲備水池(相關的利率是FFR,以及和聯儲局的「最低保證」IOER),一個是短期資金水池(相關的是REPO利率,以及聯儲局的「最低保證」ON RRP利率)。第一個水池長期滿水,但當第二個水池缺水時,第一個水池的水卻不願流過去。也就是說,銀行寧願攬住儲備,都不願將錢移到REPO市場。為甚麼?我推測一來是監管原因,令銀行不願減少儲備轉去持有其他資產,二來REPO市場有風險,不及賺取IOER百分百安全。都是歷史遺留的問題,在儲備充足情況下,第一個水池沒有甚麼動靜,第二個水池反而能反映市況,於是有建議聯儲局以REPO利率作為另一政策目標,為市場鎖定利率,以避免像上周的市場波動。不過,聯儲局同時控制兩個利率,政策將變得更複雜,又難保不會引出更多問題。

無論如何,要了解聯儲局貨幣政策,今時今日只睇一個利率係唔夠架!

AM730: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

周顯專欄 香港經濟困局的癥狀與解決方案芻議

政策的邏輯與合理性

討論政府政策,有些基本原理,是必須明白但大部份人卻缺乏知識和智力、或根本無企圖去明白,每每令到政策的爭拗淪於纏夾不清,無從得出理性答案。在此,我把這些基本原理簡略地列舉出來。

第一,不管如何有利的政策,必定有人受害,也必然有人反對,因此,政策永遠是取捨,如果不想製造出受害人,也不想被反對,唯一的方法,就是甚麼也不幹。

例子﹕就算是全民派錢,庫房會受損,反對的人也有不少。

第二,甚麼也不幹也是政策的一種,這通常反對聲音最少,也即是熵值最少的「預設值」。長期而言,甚麼也不幹,必然會導致政府的腐爛。

例子﹕曾蔭權時代。

第三,長期利益有時,但不必然和短期利益互相矛盾。

例子﹕「八萬五」長期有利於改善居住環境,但中短期的樓價大跌卻令到大量中產階級破產。

第四,除了利益極大化,公平性也必須考慮,這分為平均(equality)和公平(equity)兩大原則。

例子﹕經濟增長是利益極大化,但貧富懸殊拉闊,則是不公平,這是今日全世界的共同現象,種下了社會不穩定。

第五,除了經濟,構成民生福利的,還有其他因素。

例子﹕醫療、教育、環境等等,台灣和馬來西亞的人均收入遠比不上香港,但衣食住行等生活質素比香港只高不低。

第六,經濟並非絕對的因素,政治或其他技術上的可行性也必須考慮。

例子﹕使用《收回土地條例》也許是最多香港人認同的增加土地政策,但這涉及的法律問題卻有待解決。

總括而言,世上有絕對壞的政策,卻並沒有絕對好的政策。政府的決策是衡量所有得失輕重,所作出來的利益極大化,但這必然有壞的成份,例如分配上的公平性。因此,我們不能因某些缺點而否決某政策,政府提出政策時,也必須把所有缺點也一併提出來,總之,考慮的方向是全方位(holistic)的。


政治上的死結和解決方法
自從《逃犯條例》修訂事件,香港市民藍綠分明的政治撕裂,以至於社會撕裂,已是既成事實,幻想可以快速修補,回復2019年6月之前,是不切實際的。

中央政府就整個國家的基本國策、整盤大棋上的考慮,答應抗爭者全部五大訴求,並不可能。短期而言,現階段的抗爭運動,見不到有完結的跡象。從他國的相類似的歷史去看,抗爭可能要維持一年以上的時間,群眾才會出現疲態,這還得假設事態並沒有升温惡化下去。

最樂觀的狀況,是事情慢慢淡化,抗爭持續一段不短的時間,然後衰退,消失。由於社會已然撕裂,而已有部分的人口「學習」到暴力抗爭的戰鬥方式,只要有任何的政治變化,以後不可避免地再次發生暴力抗爭。只能希望將來有抗爭時,社會支持度和暴力程度,比不上現時發生中的這一次。

歷史告訴我們,武力抗爭只要不升温惡化,不一定影響到經濟發展,七、八十年代的韓國是很好的例子。今日的香港的主要業務在金融,人民幣和H股的基本因素在內地,也許可以免疫於本地政治紛爭。再說,相比起好些國際城市,香港的政治安全並不算太差,例如倫敦被恐襲過,也不排除再被恐襲,法國黃背心運動的暴力程度,以及示威群眾的受傷人數,暫時仍遠勝今日的香港。

政府不可能再有先前的幻想,企圖培育出青少年愛國愛港的思想,這是不可能的任務,至少短期不可能。反而,政府應該以務實為主,效法1967年後的港英時代,利用賺錢、娛樂等等方法,轉移市民/年輕人的注意重心。當年的香港市民用不著熱愛港英政府,大多數人更加是愛中國多於愛英國,但只要不去折騰,遠離政治,已足夠令到港英政府有效管治。


國際上的產業分工
中國有14億人口,是最大的本土市場,再加上淘寶等的網購,以至於順豐等運輸系統的量產經營,因而令到中國享有全球最精細的產業分工,例如在河南省的夏邑縣,只集中做打火機加工生產。

正因如此,它改變了全世界的經濟運作方式,城市的規模越來越大,分工越來越精細,令到一個城市不做大做強,便沒有競爭力。

當分工精細化之後,一個富裕的城市,應該如何維持站在產業鏈上的制高點,去獲取最高的收入呢?

答案就是專門從事產值最高的產業,例如金融業、高科技業,大家都熟悉的例子是,美國研究iPhone的知識產權,中國負責製造iPhone,所以美國賺走了大部分的利潤,中國只能賺一點點。

以上指的是一個城市的高端產業,定義是與外地交換,賺取「街外錢」的部分。但是,所有城市的大部分人口,都是幹著不是與外地交換的產業,如補習天王,警察,非遊客地區餐廳的廚師、侍應等等。前者表現出這個城市的富裕程度,後者表現出這城市的生活質素,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土地問題與地產霸權
土地問題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亦是社會問題。香港的人均居住面積是世界所有先進城市中最低,最惡劣的是增速緩慢,和其他城市的距離是越拉越遠,不斷惡化。

房屋問題不止於住宅,商業樓宇的情況更是嚴峻,餐廳食肆擠狹得無法舒適用餐,四大會計師樓連合伙人也沒私人辦公室,年薪過百萬元的高級行政人員連私人辦公枱也不享用,只能合用長長的「豬肉枱」,高租金非但拉高了公司的經營成本,惡劣的工作和居住環境也令跨國人員為之卻步,影響了競爭力。

土地問題令到港人的生活環境變壞,更有甚者,房屋是最多港人持有的資產,它升值了,也是最大不勞而獲的財富來源,是造成了貧富懸殊的最大原因。這造成了社會問題。

香港的建制派是由親中團體和本地商界兩大板塊構成,後者的主要成分是地產商,皆因他們擁有本地最強的經濟實力。2003年和2019年建制派的兩次政治大潰敗,都因地產商和中央政府思想上有分歧,而局部倒戈。為了保持執政聯盟的穩定,政府向來小心奕奕地去保障地產商的利益,這形成了地產霸權,但同時也造成了社會不穩定。這在政府而言,是兩難困局。

到了現時的地步,政府必須重新定義和地產商的關係,以及兩者間的權力和利益分布,這切割必然會造成政治失衡,但事到如今,已是必要之痛。


人口政策
相比起同級的經濟大城市,香港的人口不算太多,上海、北京、東京等的人口都比多出接近兩倍,人口增速也不算太快,新加坡的增速遠高於我們,然而,香港因人口而衍生出來的麻煩卻是最大。

究其原因﹕

一是自由行的在最高峰期時達四千四百多萬名,港府短視地沒有建設相應的配套去兼容偌大數目的遊客,旅遊景區和市民生活環境重疊,市民把不便引起的憤怒,一併遷怒在內地新移民的身上。

二是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權力中心不在禮賓府而在中國內地,加上中國經濟發展迅速,新貴富豪申請香港身分證,成為了特權階級的象徵,這構成了一個以內地權貴富豪為主的人群,成為了新的上流統治階級,從而削弱了本地港人的階級地位。此外,內地商人插進了香港經濟體系,既把餅造大了,同時也分薄了餅的比率,港人有得有失,失者毫無疑問會極度不滿。

三是幾十年來的大量中港婚姻,集中於低下階層,當他們以家庭團聚,申請配偶和子女來港居住,免不了申請公屋及社會福利,因而扯薄了政府資源,尤其是本來已極度缺乏的土地及房屋。

換言之,在外是遊客,在內有上部的富豪權貴,有下部的低下階層,上下內外交煎,造成了現時的深層次矛盾。

由於抗爭運動,自由行實質上是暫停了,為了進一步解決問題,政府適宜檢討每日150人來港的配額,將其大幅減少,沒有了「外」和「下」,只留下「上」的渠道,即是只剩下投資和專才的移民,以遏止深層次矛盾。

有一點值得注意,中港婚姻/低下階層的新移民固然是建制派的堅定支持者,可是,這並不阻止其子女成為激烈反對派。不變的政治理論是,低下階層的子女如若擁有高學歷,然而事業方面卻不如意,反而更加容易成為反對派。鐵一般的事實是,激烈反對派的許多中堅分子,正是新移民第二代,例如梁天琦、羅冠聰。因此,減少單程證,也許在政治上對於政府和建制派更為有利。

無可諱言,人口增長、新移民等等,對於經濟發展不可或缺,香港的年人口增長是六千人至八千人之間,單程證人數卻有四萬多名,佔了新移民人數的六成有多,如果把150名配額大幅減少,必然會造成人口負增長。然而,只要投資/專才移民數目不變,甚至有少許增幅,再引入外地勞工,去補充因單程證減少而造成的低端人口缺口,應該不會影響到經濟增長。

當然,引入外地勞工,將又是一場不小的政治鬥爭,但現實地看,只要減少新移民,勞工短缺很快便會出現,到時將可以減低反對的壓力。


以金融業為主的經濟
現時香港最大的交換經濟,一定是金融業。金融業是國際經濟交換的制高點,比高科技的利潤還要高。事實上,高科技的總利潤並不太高,它只是增長得很快,但很多高科技公司,獨角獸之類,例如大家熟悉的Tesla、小米等等,都是虧本生意,只是藉著金融財技來融資,達致高增長而已。

很多人都熱昏了頭,希望香港增加產業多元化,要發展高科技,我不禁要問一句﹕如果我們擁有了制高點,即金融業,還有沒有需要向下爬,去搞在產業鏈之中排名更低,而且虛無縹緲,往往大做虧本生意的高科技?說到底,金融業比高科技更為實質,利潤也更高!

或者有人會問,單靠金融業,未必足以養活香港,又說,金融業靠著熱錢往來,波幅很大,令到香港的經濟也大幅波動,很不安全。

有一個殘酷的事實,但沒有人說過出來,就是一個C.E.O.,薪水很高,但一旦失業,就不容易找到新工作。一個鐘點女傭,洗碗阿嬸,酒樓待應,今天失業,明天便能找到工作。國際產業分工,也是如此﹕高端產業,永遠是大來大去,金融業的熱錢來往,還比較好,高科技業如摩托羅拉、諾基亞等等,一旦失利,只消幾年,便死翹翹了,快得令人難以置信。在幾十年前,汽車是高科技,工人薪水極高,美國的汽車工廠都在底特律,但現在,底特律成了一座死城,但從當年到如今,香港的金融業越來越是茂盛。

打個比方,如果一個C.E.O像《少林足球》的二師兄,要不去倒屎,要不去當洗碗工人,香港甘心當個九流城市,自給自足,和大家羡慕的不丹看齊,經濟便能保持穩定了。反之,如要發大財,必然要冒上波動的風險。

金融業的定位

在這個世界上,只有種金融中心﹕

第一種是為本國服務,只要國家規模足夠大,單靠本地市場,已足夠成為金融中心,例子是像中國、日本這些經濟大國的上海、東京。

第二種,美國是世界第一大國,軍艦和美元橫行天下,好比一千年前的蒙古,一百年前的英國,這是自然的金融中心。查實美國的金融開放程度並不高,不妨看看,有甚麼外資金融公司,可以在美國市場繁榮地生存?匯豐銀行在美國的利潤稍為高一點點,已因種種原因被法院判罸款天文數字了。然而,不管美國的金融市場如何封閉,第一大國就是第一大國,其金融市場永遠是世界中心。

第三種,是三不管地帶,不同的國際及本地勢力分割了利益,但本地又可有極高程度的法治和自治,例如十四世紀的威尼斯,1937年前的上海,二十世紀的瑞士,今日的新加坡,國際資金的流進流出,很大的原因是為了洗黑錢,又或者是要保存/收藏私人財富。

原因很簡單﹕這些國家/城市並沒有本地市場,也沒有雄霸世界的軍事實力,要在夾縫中生存得比別人好,只有經營在合法和不合法之間的灰色業務。然而,這些金融國家/城市的周圍,必然有一個生態圈,例如威尼斯有地中海,上海是中國和美國、日本的連繫點,香港有中國和西方,新加坡有東盟、印度、中東在。

至於這灰色業務的生存空間,仰賴大國和周圍生態圈權貴的實際需要,像1815維也納會議後的瑞士,就是歐洲貴族被拿破崙戰爭嚇怕了,共議要留一條後路給自己,瑞士的作為洗黑錢/金融中心就此形成,一直到今天,歐洲沒落,貴族沒有影響力了,美國就乘機用FATCA廢掉其武功,企圖藉此搶其生意。

香港並沒本地市場,也沒國際地位,作為金融中心,唯一可仗的條件,就是連繫內地和西方,作為黑錢/快錢的集散地。然而,美國在這些年來,持續以反洗黑錢為理由,從銀行開戶到走資限,處處制桎梏香港的銀行業。中國對於資金流出的限制越來越嚴格,又兼遇上經濟緊縮。香港證監會又強力打擊細價股等等莊家炒作活動,限制了賺快錢的活動。

很明顯,當把香港洗乾淨了之後,活力也消失了。今後香港要設法做的,是鬆開綑縛,盡力爭取資本流向的自由,更加要努力去發展其他自由的/灰色的業務,如虛擬貨幣。

高科技產業

每個城市都需要某程度的高科技,例如說,匯豐銀行聘請也外判了很多人才,去負責電腦後勤。然而,正如前文講過,一個經濟體系最重要的,是與外地交換,賺取「街外錢」的部分,而不是「塘水滾塘魚」的內需部分,皆因內需是逃不掉的,永遠也有需求,而與外地的交換部分,意即能賣出外地的產品,才是真‧競爭力的所在。

現時搞高科技產業最成功的,國防產業不算在內,是美國的矽谷,和中國的深圳。互聯網市場的一個特色,是有利於人口龐大的市場,美國的本地人口有3.3億人,中國有14億人,構成了這兩國有著無可匹敵的先天條件。再者,矽谷不單是矽谷,而是整個美國所有互聯網人才聚集在一地,深圳也不止是深圳,而是整個中國的商業冒險家的樂園,每年人口增長達到60萬人。

香港因對人才流入有限制,沒條件去效法深圳和矽谷,人口總數也沒有互聯網市場的縱深。明顯地,我們並沒有客觀條件去做高科技發展中心。


其他產業
至於問香港究竟是不是只需要金融業,便已足夠呢?

當然不是,我們還有很多固有產業,可以發展,例如旅遊業,但正如前言,本地基建連本地需求也不敷應用,甚至要拒絕自由行。說穿了,當還未搞定促進旅遊業的基建配套,以將遊客和本地居民分流,單單是政治和社會上的反對聲音,已令到旅遊業寸步難行了。

另一個例子是醫療產業,由於內地醫療水準不佳,香港的高檔醫療永遠是供不應求,但現時的醫療短缺,連自己人也不夠用,當然不可能把緊絀的資源和內地分享。

醫療短缺最大的問題是醫生不足,訓練一個醫生需要大量的時間和資源,並不可能量產。然而,香港有一個優勢,就是人均收入高,而且醫生的收入也是世界數一數二,因此不難以吸引的薪金來引入外地醫生,以紆解短缺困境,甚至將之發展為產業。

說穿了,這是以鄰為壑的策略。除了英聯邦醫生之外,也可引入台灣醫生,台灣的醫學排名不在香港之下,但人均收入則低得多,而且言語相通。另一個醫術高明但收入低的國家是泰國,但有語言不通問題,只能有限度地去做某些需要溝通較少的醫療工作。

同樣地,引入外地醫生也要解決政治問題,畢竟,所有的大山都是既得利益者的阻撓,阻住了發展,吸著香港的血。

另一個香港傳統產業是貨櫃碼頭的港口及物流業,佔了香港經濟生產總值3.2%和 勞動人口4.6%,共約17.5萬人從事相關業務。入口是消費,現時香港的產品不多,沒有甚麼出口,只有轉口,才是交換經濟,而香港向來是區內重要的轉囗樞紐,7成貨量皆為轉口貨。

香港港口效率很高,是有名的catch up port,意即貨輪誤了時間,總能在香港追回部分時間。然而,不管我們多有效率,在2001年至2004年是世界排名第一的港口,但這些年來,隨著中國的崛起,新加坡和釜山等港口的競爭,香港的世界排名已跌至全球第八,而這劣勢相信還會擴大下去。

但另一方面,這些年來,空運業卻在急速發展,已連續7年成為全球最繁忙的航空貨運機場,以重量計算,佔總貨物量1.6%,以貨值計算,卻佔貿易額的4成。很明顯,如果從專業分工,經營效率的角度去計算,把資源放在空運發展,比放在海運港口,前者的效益更大

由於機場三跑道發展計劃已在2015年3月17日通過,正在動工當中,估計最快於2023年完工,到時應可有效拓展空運業務。

至於內需產業,如餐飲,美容之類,大部分的產能是用於增進本地市民的福祉,但卻和外地交換,也即是和競爭力無關,暫且不論。

文章來源: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9/19/010126768.shtml

2019年9月15日 星期日

香港, 法國黃背心, 烏克蘭

周日話題:「反送中」運動如何不重蹈黃背心覆轍

【明報專訊】九月四日《解放報》評論林鄭月娥撤回送中法案為「回應太少、回應太遲」(trop peu, trop tard);若說馬克龍的time delay為三個星期,林鄭則delay了三個月,而之間所發生的種種事情可謂不可逆轉——大幅的警暴與制度的崩壞,使香港人難以「收貨」。若林鄭想模仿馬克龍以撤回、派糖和諮詢來分化抗爭陣營,一切均來得太晚。筆者與黃背心Dimitri交談時,他慨歎:「那時,一大群apolitique(apolitical)的素人中計了,誤信馬克龍想修補撕裂,但我讀到香港人在雨傘時被騙過一次,我想你們大概不會再中計吧……」

的確,香港人在今次的運動不斷蛻變,從「和勇」合作,到「不割席、不分化、不篤灰」,以及如水般(be water)地不斷創新、凝聚和保存實力,這些皆是香港人五年前,甚至在近年世界各地的社運中極其罕見。但這並不代表在林鄭講話後,運動仍能維持原有的政治能量,不如看看黃背心的經驗。

為平息民怨,一直在運動爆發後「玩失蹤」的馬克龍去年十二月十日發表講話:除撤回燃油稅,更有「派糖」政策如增加最低工資。他承認自己未能及時正視民意,並以嘉許單親媽媽勇敢堅強(初期黃背心中有不少單親母親),算是表現對黃背心作出「間接性道歉」。他提出落區與民對話,聆聽各階層聲音,修補社會撕裂。可是,馬克龍拒絕重設富人稅的訴求,亦無有效扶貧計劃。總統講話後黃背心支持度雖未見下跌,但「收貨」聲不斷。溫和派召集人之一Mouraud更公開提出「鳴金收兵」,加上當時聖誕佳節臨近,運動陷入第一波死寂狀態。而發表講話一個月,運動進入低潮期,大多溫和派退場,令堅實派進入捱打狀態。內政部長Castaner加強鎮壓,希望速戰速決,對前線抗爭者使用大量不必要武力,獨立紀錄片拍攝者Rodriguez被警方流彈弄盲右眼,頃刻成了「人民英雄」,引來各方聲援,將垂死的運動拯救過來,年初更引來聯合國關注並成立調查委員會,運動依着反警暴路線重新累積民意。

同時,馬克龍團隊落區常被指「做騷」,及後的「學界大辯論」更遭到一眾知名學者杯葛,運動至第十八周前支持度因而不斷提升。黃背心擅用野貓式戰略擾亂香榭麗舍大道秩序,而普羅大眾對當中名店區感情並不深厚,所以不支持亦不反對。黃背心只影響遊客及法國經濟,沒有所謂「群眾對群眾」狀况出現。似乎運動還能延續一段時間,馬克龍極為頭痛,更有消息傳出總統欲以緊急法出兵鎮壓,但使用「緊急法」將為法國民主形象和信譽帶來無窮後患,政府急忙澄清。

運動的第十八周乃政府連串諮詢會完結之時,黃背心控訴馬克龍以「假諮詢」收買人心,號召全國大型集會,而各省的黃背心均有隊伍到巴黎響應「重奪凱旋門」。豈料當天多隊黑群(black bloc)和前線勇武派成員打砸和焚燒多間名店,更火燒路邊無關的報紙檔,又釀成多番警民衝突。雖有行動者立即發出聲明表示「不割席」,解釋被破壞餐廳乃前總統的愛好,名店是社會不公的象徵,又堅持示威者還擊警察乃防衛手段等等……但大眾(甚至不少溫和的黃背心)對當天行動的暴力程度仍是極度反感和抗拒。其後幾星期黑群的持續參與和焚燒行動引來更多人的反彈,令黃背心在五一大遊行後正式步向衰亡。

黃背心衰亡的八大原因
一、政府的分化與抹黑:社運素人在黃背心中佔過半數比例,法案一撤回,大部分經驗不多的素人雖然心有不甘,仍頓時「收貨」。

二、初衷被遺忘:法案被撤後,政府和與其友好的媒體直接或間接地營造着黃背心「貪得無厭、見好不願收」之形象。馬克龍回絕富人稅訴求後,抗爭者並無堅持,反而轉移重點至反警暴等,令運動予人失焦感覺。

三、過於依賴反警暴論述:依賴暴力問題來維持運動人氣乃一把極危險的雙刃劍——警暴早期一般容易招來大眾同情和關注,但它同時很容易讓抗爭者跌進仇警情緒中,與一般未能親身體會警暴的大眾間築起一道溝通上的鴻溝。大眾會因為不斷出現的暴力畫面而漸變得無感或麻木,甚至感到煩厭。若警民衝突不斷持續,卻沒有更衝擊性的警暴醜聞證據,大眾在反警暴的蜜月期過後,更可能有blame the victims趨勢,將責任推回抗爭者身上。

四、示威者陣營的分化:政治和社運素人佔抗爭者的大多數,意味它與傳統法國左翼社運存在着溝通上、論述上和策略上的重大分野,容易產生派系分歧。雖然運動着重反大台,但仍不時受一些意見領袖影響,當中擅長陰謀論的Flyrider遭不少溫和派否定和排斥。另外,極左和極右勢力也有嘗試培植召集人和意見領袖,一方面高喊「拆大台」,但另一方面又試圖帶領運動論述,對運動構成一定負面形象,最終逼到不少apolitique(非左非右的政治素人)人士與其割席。到歐盟大選之前,有人提出以「支持」極右的勒龐來與「和理非」「攬炒」以抗衡馬克龍,最終釀成友方陣營更嚴重的分裂。

五、對勇武抗爭的抗拒或厭倦:前線人士一般被分為三類——黑群、打砸者(casseur)和盜竊者(voleur)。黑群通常穿full gear連群結隊,在前線擋着警方推進(有時甚至還擊),有些則打砸具象徵意義的死物,向政權進行控訴。黑群到第十八周前,在普遍參與者中認受性仍挺高,因不少人認為黑群有衝擊警方防線和保護後方作用。但後期因焚燒了無辜店舖(如獨立小店),hit-and-run策略亦不時連累無辜群眾被警方攻擊或拘捕,開始與黑群割席。正如旗手之一的Cédric跟筆者提到:「黑群打砸完後拍拍屁股便走了,吃催淚彈的卻是我們。」

打砸者則未必一定full gear,通常單獨出沒,所砸之對象不一定帶有政治信息,行動偶爾響應黑群,更多情况如社區組織者Stéphanie解釋:「我們根本難以分清他們是貪過癮,還是為保護示威者或控訴政權而打砸。」某些甚至與盜竊者無異,於行動現場趁火打砸,破壞運動。當割席時大眾和傳媒卻將三者混為一談。

六、年輕世代的缺席:總統講話後,警方開始進行全面打壓,年初於Mantes-la-Jolie甚至有警方進校拘捕,並迫使學生面壁下跪。年輕世代的參與因而止於萌芽之時,加上左翼未有共識,各大學學生會只好個別動員,窒礙了大專界的參與。

七、媒體戰敗陣:基於早期運動未有工會支持,定性尚未清晰,媒體報道一般未見正面;某些親建制媒體如Figaro和Bfmtv(猶如法版TVB)更多番抹黑示威者,抗爭者與媒體的惡劣關係惡性循環,令整場運動得不到媒體支持。

八、運動大論述轉型的失敗:黃背心早期的成功全賴建基於「燃油稅→被遺忘的貧苦大眾→環保與社會公義環環緊扣 」的方程式上,並將其化約成「眾怒反燃油稅」(France en colère contre taxe carbone)的大論述。然而,總統講話後,此方程式便不成立,抗爭者必須將與方程式相關的元素加進去,重整方程式,以轉型論述。可是,黃背心卻在此節骨眼上失策。他們後來雖提出全民公投和憲法改革兩項訴求,文宣既不完整又不普及,未能使公眾明白和體會與環保或社會公義有何關連。

反送中運動
無大台組織一直乃黃背心和反送中的致勝關鍵,因政府難以通過收編領袖以瓦解運動;同時,無領袖牽頭的模式可避免了不少派系間的奪權狀况,也減低論述被騎劫的風險。黃背心運動仍着重意見領袖的言論,最終躲不過一定程度的派系之爭;相反,反送中人士着重求同存異,否定任何意見領袖對他派言論的攻擊,讓運動一直團結至今。而香港抗爭者對社交平台使用的出神入化,連登和各社交媒體在香港充當了抗爭者之間自我組織的有利平台;相比之下,黃背心既無類似連登的平台,在Telegram上的使用大多還停留在動員(而非組織)的功能上,組織的工作還是高度依賴朋友圈之間的溝通,大大窒礙了運動的跨群組、跨階層、跨地區發展。

論述決定行動,從而使運動變得可能。因此,在「反送中」論述逐漸褪色的情况下,大論述轉型尤其關鍵,不然運動只會步黃背心的後塵。同時,新的大論述不止要重新扣連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更要響應追求自由、民主等普世價值,從而爭取更大的國際支持,令香港的抗爭不至被孤立。當中文宣和論述戰與前線抗爭同樣重要,因為失去論述支持,前線的一切行動(不論「和理非」或勇武)皆變得空洞無力,也難以引發更進一步的行動。綜觀剩下的四大訴求中,真雙普選是暫時被抗爭者文宣刻畫最少,卻最有價值的論述戰場。試想真正能讓香港在未來不再掉進猶如送中法案的危機,唯一出路就是真雙普選,徹底地解決政府、議會從不問責於市民的結構性問題。五年前,真普選論述未至於深入民心,不少中間派的上一代人認為年輕世代不切實際,只懂追求對社會無甚好處的「民主」。然而,反送中一役讓不少淺黃、中間派甚至淺藍人士認清,民主其實與自身安危環環相扣,真普選訴求因此變得不再抽象,亦能扣連其他三大訴求,實乃將其打造成取代反送中大論述的大好時機。

堅守剩餘三大訴求固然重要,但與黃背心相似之處是,抗爭者在過去兩個月不斷強調反警暴,有時甚至超過反送中論述,令一場爭取自由、對抗極權的運動淪為與國家機器的鬥爭。前工會領袖Alain指:「近日主流新聞的畫面都只聚焦在前線,因為能吸引眼球。現在連Hong Kong Free Press也只聚焦在暴力場面。我明白他們想呈現警暴的可怕,但人們對『暴力畫面』是會產生疲態,繼而麻木。反送中之前能吸引外國人目光,正正因為其多元和創意,以及對民主的追求,而非一般的『示威者被毆場面』。」只是向外媒或政客輸出「人道危機」說法,顯然乏力。畢竟論警暴,法國現在真的不輸香港。只有當文宣重新包裝論述,將運動背後更着重的價值——自由、民主、人權,甚至命運自主——呈現出來,香港這場運動才能保留其獨有的魅力。

近日維吾爾族被文化清洗的情况愈來愈受西方社會關注,成為中西意識形態之爭的新戰場。早、中期的黃背心未有連結國際上同類群體的眼光,今天香港的抗爭應脫離地緣政治的形象,嘗試連結其他地方的抗爭,才能建立起國際連線,對抗極權暴政。維族人早前對香港抗爭的加持,讓西方社會的維權組織明白到:昨日新疆,今日香港,明日西方!

此外,香港的抗爭至今如此成功,媒體功不可沒。反送中另一比黃背心優勝之處,乃着重fact-check、不擁抱陰謀論的文化,讓運動中的文宣在外媒的眼中保留了很高的參考價值。最後,筆者必須指出在運動內盡量限制武力使用的重要性。暴力於現今全球運動中已愈來愈不受歡迎,連被喻為勇武的法國人,也對打砸、焚燒行動愈來愈抗拒。從策略角度看,大幅度的勇武抗爭難以獲得外界支持;而失去外國與媒體支持的話,政府「關門打狗」的話香港人也難以奈何。况且,回顧歷史,真正的勇武革命在近代的成功率極細,成功案例也通常與軍政府有關;在一般發達地區中,基於既定的營商環境優勢(有時反成限制),採納「和理非」策略的運動反而相對有號召力。當然,香港現正幾近淪陷至police state,前線抗爭者使用武力防禦而非進行攻擊的話,是有一定「合理性」。然而,這份「合理性」在現今全球「和理非」氣候中,顯得一點也不理所當然;如果沒了文宣在背後支撐,運動很快便引來詬病。以法國媒體為例,七一立法會一役由於使用節制性武力,且得到文宣強力支援,陳述事態來龍去脈,巴黎整體的報道算是非常正面,但後來有前線抗爭者擲汽油彈,由於未有大幅度的文宣和論述支撐,媒體的報道好壞參半。而於港鐵內的「跳閘」事件,也因為在「走票」與公民抗命間的爭論未做好論述工作,在媒體的效果也遠差於實况,影響了整體運動的形象。

同時,若政府姿態表現出「軟化」(如提出撤回或「溝通」),而前線卻將武力升級的話,中間派大眾會開始對運動產生厭惡感,從而離棄運動,並慢慢地認為抗爭者被「藍絲群眾」襲擊也無可厚非。而當愈來愈多中間派對運動進行「割席」時,媒體的報道便會出現變化,讓運動慢慢地喪失外國支持——默克爾早前訪華時,她雖然表示支持香港人爭取民主自由,但不忘譴責運動所出現的暴力。當政府開始提出「撤回」時,在運動轉型的節骨眼,抗爭者須經常保持理智,以建構新論述,保持運動的政治能量。不忘為香港犧牲付出的義士之同時,「和」或「勇」僅為策略,抗爭者須觀察並順應大眾反應調整策略;「be water,煲底見!」

文//楊健偉(巴黎第七大學政治哲學博士研究生)

編輯//楊焜庭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7%80%E9%BB%9E/section/20190908/s00012



[#沈旭暉隨緣家書] 2013-14年的烏克蘭抗爭被各方記者詳盡記錄後,被整理成紀錄片《Winter on Fire》,不久前剛在香港巡迴播映,得到不少迴響。年前造訪烏克蘭革命地點,拜訪了相關人物,當時沒有想過烏克蘭和香港相距千里,最終卻會連成一線。雖然兩地各方面都難以被直接相提並論,但畢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我們有甚麼啟示?

白馬非馬,另類事實,也是「事實」

在反《逃犯條例》運動開始初期,內地嚴格封鎖消息,有關香港的新聞幾乎不能找到。但後期轉變策略,出動國家級輿論機器,主動參與輿論戰,將香港的新聞大肆渲染,當中夾雜了不少「另類現實」。這場「戰爭」,絕對比現實世界更關鍵。回想互聯網出現初期,精神十分開放,例如曾經流行的ICQ,就流行一種「跟陌生人對話」的機制;通訊軟件尚且如此,其他就更不用說。但隨著網絡的在地化、財團化、城邦化,加上人類希望停留在舒適圈的墮性,網絡已經不再開放,現時我們使用網絡,幾乎都是跟現實上已經認識的人聯絡;而我們接收的資訊,只能被演算法牽著走,走不出同溫層。Fact Check是被動的,內容也不會輕易流傳到內地網絡;就算是民間,一條帖文能否廣傳,也看意見領袖和「大台」是否准許,中間有重重關卡。這也是「假訊息戰」(disinformation war)在當代往往取代了常規戰鬥,在國際上大行其道的原因。因為製作假新聞的成本低,成效高,Fact Check需要成本,於是製造假新聞的團體,可以用極少的人力物力,消耗對手大量人力物力。

這方面,深得KGB心法的普京領導的俄羅斯,自然是箇中高手。俄羅斯與烏克蘭在近十年都處於準戰爭狀態,反俄革命一開始的爭議,就是關於總統亞努科維奇不信守與歐盟建立關係的諾言,之後轉為親俄而引起的公憤,後來的示威,才變成抗議軍警殺人和濫暴的抗爭。俄羅斯輿論機器的責任,就是把烏克蘭分裂為兩部份,努力整合東部的親俄民眾,把示威者演繹為西方外國勢力傀儡、刻意搞亂國家、破壞秩序的暴徒,任何出現來自俄方的濫暴,都會被賊喊捉賊的陰謀論反擊回去。

這些伎倆原來不為世界注視,直到馬航MH17航班在2014年被「親俄叛軍」擊落,俄方及其宣傳機器不斷對事件作出各種質疑,例如指控班機其實是由烏克蘭軍隊擊落;而「譴責暴力」的歐盟和歐美國家也被拖下去,被指控為陰謀背後的黑手。亦有俄方說法認為,是美方指使烏克蘭故意擊落飛機,以嫁禍俄羅斯。這些論述發揚光大後,西方才發現俄羅斯輿論戰實力的龐大。到了2018年,俄國叛諜Sergei Skripal在英國被暗殺未遂,大量為俄方開脫的陰謀不脛而走。據外媒統計,不同版本的暗殺故事至少有46個,大部份的源頭,都是俄方的國家宣傳機器,而這些假新聞萬變不離其宗,都是暗示明示叛諜暗殺案,與普京和克里姆林宮無關,俄方反而是一場國際策動的「反俄大合唱」的受害者。美國朝野對「通俄門」如臨大敵,空穴來風,自然有因。

親俄叛軍:甚麼都是,甚麼都不是

在鏡頭之外,烏克蘭同時面對軍警以外的威脅。俄羅斯介入烏克蘭的方法很高明,特別是任用「親俄叛軍」在烏國國內製造事端,令其進入恆常的內戰,理論上卻與俄羅斯無關,這一場消耗戰曠日持久,由於缺乏單一大規模衝突的指標,也不容易得到各方持久注視。這些東烏克蘭「親俄叛軍」不斷進行游擊戰和佔領,製造類似戰爭的狀態,最終更宣佈獨立為「盧甘斯克共和國」和「頓涅茨克共和國」,雖然沒有國家承認,卻成了俄羅斯控制的緩衝區,為烏克蘭增加了大量外交和內部壓力。而所謂「親俄叛軍」微妙之處,在於這些軍隊同樣自稱與克里姆林宮無關,是「自發」的,後面沒有「大台」。類似的做法,在香港的示威活動中似乎也有出現,例如南下出現於街頭「參戰」的福建幫,內地自然不會承認有關,甚至連香港的福建鄉紳也表示無關,彷彿從天而降。至於曾經深獲民眾信任的香港警隊,今天是否全體上下每一個人依然是「香港」警隊,經過這幾個月的發展,真香港人大可自行判斷。

由於俄羅斯自然否認自己與這些軍事組織有關,於是事情在理論上,就只是烏克蘭的內亂,俄羅斯沒有動員軍隊與烏克蘭開戰,外國也缺乏國際干預的框架和法律工具。不少烏克蘭人期望國際人道介入,但這需要符合一定條件。例如根據《日內瓦公約》,有關於「武裝衝突」的定義,如果只是私兵,攜帶武器,沒有可資辨識的軍服,就只能被歸類為「騷亂、暴動」,而不是戰爭。雖然盧旺達大屠殺後,學界和外交界對「主權至高無上」有一定反省,提出「國家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的說法,認為一個國家如果無法再保護自己的國民免於戰爭和反人類罪行,國際社會就有責任進行人道介入。然而這只是一個理想,在現實政治很難實行。威權大國可以鑽空子,反對外國干預自己的主權事務,同時積極透過國與國框架以外的方式影響其他地區,俄羅斯和中國,都是如此。加上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中,中俄都可以投否決權,敘利亞在亂局伊始,就有過進行人道干預的議案,但也是由於中俄投否決票而告終,最後導致ISIS的崛起;但在中俄媒體,ISIS的崛起普遍被演繹為美國的責任,輿論戰的玄妙,可見一斑。

我們自然不希望香港變成東烏克蘭。但和烏克蘭一樣,香港同樣處於文明衝突的斷層,早已是一個撕裂區。特區政府明知如此,究竟月來的行為是令香港烏克蘭化,還是反其道而行?警察的每日記者招待會,例如對雷射筆的指控,究竟是製造事實,還是另類事實?少女中槍致盲,警方不認為是自己所為,但起碼說是調查中;內地官媒第一時間卻咬定槍傷來是示威者本身,作為負責任的政府,特區駐京辦為何對訊息戰不聞不問、不主動闢謠以減低中港矛盾?面對種種疑似境外武力的質疑,特區政府何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正視聽,還警方和本地「社團」一個清白?把政治問題訴諸鎮壓、轉嫁給土地問題,是不可能奏效的,否則人人有屋住的東歐鐵幕政府,根本不會倒台。假如不對症下藥,香港和烏克蘭的距離只是那麼遠、這麼近,各位曾到過烏克蘭的朋友,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明報筆陣2019年9月8日

2019年9月13日 星期五

周顯專欄 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

【周顯專欄】科技改變會不會令你變成羅素的雞?

我很少回應讀者,但如果讀者提出了某些重大課題,我還是不吝去回應的。例如說,有讀者問:「鑑古知今會否在今日這個資訊與科技皆臨奇點的時代變成羅素的雞?」

這問題簡單點說,問的是在科技這些客觀形勢在急劇改變時,歷史經驗是否繼續有用呢?「The man who has fed the chicken every day throughout its life at last wrings its neck instead, showing that more refined views as to the uniformity of nature would have been useful to the chicken.」作為一隻雞,從小到大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究竟會不會有一天不再適用呢?

經驗究竟能不能預測以後的發展,得視乎你明不明白其中背後的因素。雞不明白飼主為何要餵飼牠,因此,牠對餵食的經驗知識就是錯誤的。

這就是我常常要講理論的重要性,因為理論就是用來解釋經驗背後的原因。然而,你掌握到理論,如果沒有實際上的經驗知識,卻亦不能夠取得勝利。

最佳的例子,就是樓價。在1997年以前,凡是樓價連升了幾十年,因此造成了樓價必升的經驗。這根本用不著懂得理論和背後原因,總之你懂得實務,即是如何買平樓和控制槓桿等等,便能賺錢發達。

然而,在1998年至2003年,樓價跌了七成,經驗破產了,羅素的雞被宰了。但如果懂得了更高層次的理論,就會知道樓價的周期論,供求關係等等,八萬五作為供應量的增加,經濟衰退令到需求量減少,這些更高層次的理論主宰了樓價。

然後,樓價進入了另一個周期,再次成為了羅素的雞。於是,社會上又出現了種種無關於價格周期和供求關係的種種荒謬理論,誤導了整個社會,不在話下。

結論是﹕如果單憑經驗而不去理解產生經驗的理論,的確會變成羅素的雞。所以,讀歷史不能只讀事件,而要追尋其中的理論和脈絡,這才是「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

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說﹕「黑格爾在某個地方說過,一切偉大的世界歷史事變和人物,可以說都出現兩次。他忘記補充一點:第一次是作為悲劇出現,第二次是作為鬧劇出現。」

如果要我說,我會說事情會出現無數次,只視乎你用甚麼理論和層次高度去看。然而,究竟這是悲劇還是鬧劇,就要視乎你是在哪一個位置:究竟是親歷其境,還是隔山觀火了。

文章來源: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9/10/010125995.shtml

華爾街曾經的神話 李佛摩的投資啟示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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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傑西·李佛摩(Jesse Livermore)先生沒有做到善始善終,但作為華爾街 20 世紀最大的神話,無論是他的追隨者還是勁敵都承認 — 傑西·李佛摩是最傑出的股市操盤手之一。他以獨到的創見,發掘在股票市場行得通和行不通的作法,為無數交易人指出一條明路。他孑然一身,注重私密,個人的操作和紀錄從不對外洩漏。

他為人所不敢為,率先買進價格屢創新高和突破阻力點的股票。反觀一般人則相信,買得愈低、愈便宜愈好。

李佛摩常言:每次違背自己的守則,他一定賠錢;遵循守則,就一定賺錢。他投入無數的心力分析市場和研究投機理論;生活上,則律己甚嚴,要求時時都能有登峰造極的表現。他犯過大部分人在市場都會犯的所有錯誤,但是他不但從中學習,更埋首閲讀報價行情和研究市場,持續不斷學習更多的知識。

李佛摩相信,股市是最難取得成功的地方之一,這裡牽涉到許多人和人性。這也是很難一展所長的地方,因為控制和克服人性十分困難。李佛摩對市場的心理層面非常感興趣,曾經去上心理學課程,所花心血不亞於研究證券。他十分熱中於瞭解市場的每一個層面,即使大部分人可能不認為那些領域和證券業搭得上邊,而他卻願意掌握每一個機會,去改善操作技巧。

從 1892 年到 1940 年,李佛摩積極參與股票操作長達 48 年,度過了無數次的興衰起伏、破產和驚人的財富。最後,他發展出幾套操作獲利的策略。

第一,並非每個人都適合操作股票。愚蠢、懶惰、情緒有欠平衡、尤其是想一夕致富的人,不適合從事這一行。冷靜的頭腦是操作成功的關鍵素質,唯其如此才能維持健全的精神平衡狀態 — 不被希望或恐懼牽著鼻子走。李佛摩認為以下三樣特質不可或缺。

控制情緒(控制影響每一位交易人的心理層面)擁有經濟學和景氣狀況基本面的知識 (這是瞭解若干事件對市場和股價可能造成什麼影響的必要智慧)保持耐性 (願意放手讓利潤愈滾愈大,是傑出交易人不同於平庸交易人的特質)
另外,他認為以下四種關鍵技能和特質也是必備的。

觀察 ─ 只看事實資料記憶 ─ 記住關鍵事件,以免重蹈覆轍。數學 ─ 瞭解數字和基本面。這是李佛摩天賦異稟的才能。經驗 ─ 從你的經驗和錯誤中學習
第二,頻繁交易 (每天或者每個星期操作),是失敗者的玩法,不會取得太大的成功。操作股票獲利的時機有許多,但有些時候,應該縮手不動,絶不操作。當市場缺乏大好機會,經常休息和度假是很明智的選擇。因為在紛紜的市場中,有時退居場邊當個旁觀者,可以比日復一日不斷觀察小波動,更能看清重大的變化。

第三,集中全力操作新多頭市場中的領先股,即先等市場確認哪些股票是領先股 — 通常是漲勢最強的股,再進場操作。集中火力操作領先股群,而不是分散投資到整個市場。避開疲軟的行業,以及那些行業中疲軟的股票,即不買便宜的股票。因為疲弱不振、價格下滑的股票總是很難回升,所以交易者要限制自己只買正往前衝刺、交易熱絡的股票。

某一股群中的大部分股票,後市展望相同,即“顯而易見的股群傾向”。領先股群中,如果某隻股票的表現異常突出,同一股群的一些股票也會有不錯的表現。這是價格走勢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所以交易者應該經常觀察相同股群中的多只股票,密切留意動向。如果強勢市場中,某一股群的股票表現不是很強,應該將該股群的頭寸軋平,或者完全避開那個股群的任何股票。

第四,試探性操作策略和金字塔操作策略。進場操作之前,最明智的作法是先瞭解大盤的趨勢,市場會將未來融入眼前,這也正是難以準確預測市場將來會朝哪個方向發展的原因。市場總是做它想做的事,不做交易人期望它做的事。所以,在多頭市場中作多,在空頭市場中放空。如果市場橫向整理,就抱著現金退居場外,直到訊號證實趨勢往某個方向走為止。發掘趨勢的變化,是很難做的事情,因為它和交易人目前的想法、作法恰好背道而馳。這也是李佛摩開始使用試探性操作策略的原因。

該策略的執行方式是先建立一部分的股票頭寸,直到買足投資者起初打算擁有的全部股數。因此,在實際著手買進前,決定好到底買多少股是很重要的一件事。這是妥善的資金管理規劃下的產物,也是李佛摩的重要守則之一。

先建立一個小頭寸,測試一下那檔股票。這就是試探性操作策略,目的是觀察初步的研究是否正確。如果股價走勢符合規劃的方式,就買入更多,但陸續買進的股票,價位一定愈來愈高,這一做法就是金字塔操作策略 (在股票上漲途中加碼經營)。

這一策略在當時聽起來十分離經叛道,因為大部分人認為,要買到便宜貨,應該逢低承接,而不是愈買愈高才對。但另闢蹊徑的李佛摩認為,最近買進的股票,如果走勢證明交易商是對的,放手買進更多,交易商得到的報酬便能錦上添花,投資利益更上一層樓。他總是在價格上漲途中,執行逢高攤平操作,而不是下跌時逢低攤平。

第五,儘速認賠出場。保護自己,不受錯誤的決定太大的影響,最多損失 10%。

第六,不要輕易聽信別人的小道消息和內幕信息。做好自己的家庭功課,只看事實,瞭解基本面。

傑西·李佛摩留下的九大啟示
市場是有規律的,市場的規律性緣於人們不變的人性。
我很早就學到的一個教訓,就是華爾街沒有新事物。華爾街不可能有新事物,因為投機就像山嶽那麼古老。股市今天發生的事情以前發生過,以後會再度發生。我從來沒有忘記這一點。我想我真正沒法記住的就是何時和如何發生,我用這種方式記住的事實,就是我利用經驗的方法。華爾街從來不會改變,錢袋卻會改變,股票卻會改變;但華爾街從來不會改變,因為人的本性是從來不會改變的。

我認為,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是投機者真正的死敵,希望、恐懼和貪婪總是存在的,他們就藏在我們的心裡,它們在市場外面等著,等著跳進市場來表現,等著機會大賺一把;無論是在什麼時候,從根本上說,由於貪婪、恐懼、無知和希望。人們總是按照相同的方法重複自己的行為 — 這就是為什麼那些數字構成的圖形和趨勢總是一成不變地重複出現的原因。

耐心等待市場真正完美的趨勢,不要做預測性介入 ; “時機就是一切”,在恰當的時候買進,在恰當的時候賣出。
交易不是每天要做的事情,那種認為隨時都要交易的人,忽略了一個條件,就是,交易是需要理由的,而且是客觀的,適當的理由。除了設法決定如何賺錢之外,交易者必須也設法避免虧錢。知道什麼應該做,跟知道什麼不應該做幾乎一樣重要。

事實上,如果我在開始交易前,肯定自己正確無誤,我總是會賺錢。打敗我的,是沒有足夠的頭腦,堅持我擅長的遊戲 — 也就是說,只有在前兆對我的操作有利,讓我滿意時才進場。做所有的事情都要講時機,但是我不知道這一點。在華爾街,有這麼多人根本不能算是大傻瓜,卻遭到失敗,原因正是這一點。傻瓜當中,有一種十足的傻瓜,他們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會做錯事,但是有一種是股市傻瓜,這種人認為他們隨時都要交易。沒有人能夠一直擁有適當的理由,每天都買賣股票 — 也沒有人擁有足夠的知識,能夠每次都高明地操作。

股票作手必須對抗內心中很多代價高昂的敵人。賺大錢要靠“等待”,而不是靠想。一定要等到所有因素都對你有利的時機。預測市場之所以如此困難,就是因為人的本性,駕馭和征服人的本性是最困難的任務。仔細地選擇時機是非常重要的……操之過急,是要付出代價的。我的損失完全是由於缺乏耐心造成的,沒有耐心地等待恰當的時機來支持事先已經形成的看法和計劃。

不懂得 15 年後,有些事情讓我能夠等待長長的兩星期,看著我十分看好的股票上漲 30 點,才覺得買進很安全。這要有耐心,等著恰當的關鍵點出現,等著恰當的交易時機。耐心……耐心……耐心 — 這就是他把握時機,獲得成功的訣竅。他常常說:“賺錢的不是想法,而是靜等”。一個人需要做的只是觀察市場正在告訴他什麼,並對此做出反應。答案就在市場本身,挑戰來自對呈現出來的事實做出正確的解釋。

“時機就是一切”,在進入交易之前,最重要的是確定最小阻力線是否和你的交易方向一致。我的經驗是,如果我不是在接近某個趨勢的開始點才進入市場,我就絶對不會從這個趨勢中獲取多少利潤。原因是,我錯失了利潤儲備,而這種儲備對於一個人的勇氣和耐心是非常必要的,有了這種勇氣和耐心,他就可以靜觀市場變化,就可以在這次行情結束前必定不斷出現的小的回落或回升面前持股不動。

市場會即時向你發出什麼時候進入市場的信號,同樣肯定的是,市場也會及時向你發出退場的信號 — 如果你耐心等待的話。“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真正重大的趨勢不會在一天或一個星期就結束。它走完自己的邏輯過程是需要時間的。

在很多時候,李佛摩是持幣觀望,直到合適地行情出現。他的很多成功就在於他能夠持幣觀望,耐心等待,直到“恰當的行情出現在他的面前”。當行情出現,有很多對他有利的機會出現時,在這個時候,也只有在這個時候,他才像眼鏡蛇一樣,“噌”地一聲竄出去。“我後來的交易理論的一個關鍵是:只在關鍵點上進行交易。只要我有耐心,在關鍵點上進行交易,我就總能賺到錢。

我還認為,一檔股票的行情的最大部分往往發生在這一次行情的最後兩個星期或更長一段時間。同樣的道理也可以用於商品期貨。所以,我再強調一遍,投機者必須有耐心,要蓄勢待發,要等待”。關鍵點的定義是:進行交易的最恰當的心理時刻。李佛摩從來不在最低的價格時買進,也從不在最高的價格時賣出。他要在恰當的時候買進,在恰當的時候賣出。“但要記住,在使用關鍵點預測行情的時候,如果這只股票在越過關鍵點之後,沒有像它應該表現,那就是一個需要立即引起注意的重要的危險信號。

只要我失去耐心,沒有等到關鍵點的出現,而是像輕而易舉地賺到錢,我就肯定賠錢。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次行情快結束的時候,成交量大幅度增加往往是一次真正的分配,因為股票從強手轉給了弱手,從專業操盤手轉到了普通股民。一般股民認為成交量大幅增加是正常調整之後 — 不是向最高價格調整就是向最低價格調整 — 而出現的活躍和健康市場的一個信號,但是這種看法是沒有依據的。

我要向願意把投機看成一種嚴肅生意的那些人說清楚,而且我希望鄭重重申的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必須清除;指望每天或每星期都投機的人,不會獲得成功;你允許你自己進入交易的次數,一年只能有幾次,可能只有四五次。

在交易之前,要等待,要耐心地等待,直到儘可能多的因素都對你有利的時候,再進行交易。耐心可以使你賺到錢。在市場呈現膠著狀態的時候,股票的價格實際上就停滯的,不要預測或估計市場將在什麼時候朝找什麼方向發展,這是很危險的。

你必須等待市場或股票出現突破。不要估計!等著市場來證實!不要跟報價單爭論。現金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永遠是國王。事實上,往往是那些持幣觀望,等到恰當時機進行交易的人才能賺到大錢。耐心,耐心,再耐心 — 不是速度 — 才是成功的關鍵。如果一個精明的投機者把握好這一點的話,時間就是他最好的朋友。

掌握恰當的時機進入市場,時間不是金錢,因為有時候,儘管你早早進入了市場,卻不能賺到錢 — 時間就是時間,而資金就是資金,更經常的請開始,資金再等到恰當的時候進入市場才能賺到錢 — 耐心,耐心,再耐心,是成功的關鍵,千萬不要著急。

我們每個人都受到一個共同弱點的誘惑:每次出牌都想贏,我們當然願意每一手牌都贏。這正是我們大家都有的人類的弱點,在某種程度上,他是投資者和投機者最大的敵人,如果不加防範,它將最終導致投機的潰敗!

有的時候,人們應該投機;同樣肯定的是,有的時候,人們不應該投機。優秀的投機家們總是在等待,總是有耐心,等待著市場證實他們的判斷。沒有市場的證實,不要預測,也不要採取行動。有很多次,我和其他許多投機者一樣,沒有耐心等待肯定要發生的事情。我想每時每刻都能賺到利潤。我是人,也屈從於人的弱點。和所有的投機者一樣,我也沒有了耐心,失去了正確的判斷。顛倒了它們的位置 — 在該感到害怕的時候卻充滿希望,在該充滿希望的時候卻感到恐懼。

讓我重複一遍,在一個趨勢真的出現時,肯定會同期出現一些時機,而且我堅信,任何具有投機天賦且具有耐性的人,都能夠設計出一種特殊的方法當作自己的原則,這種原則可以讓他在最初入市時做出正確的判斷。

真正的趨勢不會在它們開始那天就結束,完成一次真正的趨勢是需要時間的。請記住,股票永遠不會太高,高到讓你不能開始買進,也不會低到不能開始賣出。但是在第一筆交易後,除非第一筆出現利潤,否則別做第二筆。要等待和觀察。這就是你解盤能力發揮作用的時候,讓你能夠判定開始的正確時機。很多事情成功與否,要看是否在完全正確的時機開始。我花了很多年才瞭解這一點的重要性。這一點也花了我好幾十萬美元。

正確就是正確,錯誤就是錯誤,只做正確的事情,不要錯上加錯!
一位極具天才的投機家曾經告訴過我:“當我看見一個危險信號的時候,我不跟它爭執。我躲開!幾天以後,如果一切看起來還不錯,我就再回來。我是這麼想的,如果我正沿著鐵軌往前走,看見一輛火車以每小時 60 英里的速度向我衝來,我會跳下鐵軌讓火車開過去,而不會愚蠢地站在那裡不動。它開過去之後,只要我願意,我總能再回到鐵軌上來。”這番話非常形象地表現了一種投機智慧,令我始終不忘。

奇怪的是,大多數投機者遇到的麻煩是,他們自己內心中的一些東西使他們沒有足夠的勇氣在他們應該平倉的時候平倉。他們猶豫不決,他們在猶豫當中眼睜睜地看著市場朝著對自己不利的方向變動了很多個點。

顯然,應該要做的事是在多頭市場看多,在空頭市場中看空。聽起來很好笑,對不對?但是我必須深深瞭解這個一般原則,才能夠看出要把這個原則付諸實施。我花了很長的時間,才學會根據這些原則交易。

解盤在這種遊戲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在正確的時候開始也很重要,堅持自己的部位也一樣重要。但是我最大的發現是一個人必須研究和評估整體狀況,以便預測為了的可能性。我不再盲目地賭博,不再關心如何精通操作技巧,而是關心靠著努力研究和清楚的思考,贏得自己的成功。我也發現沒有一個人能夠免於犯下愚蠢操作的危險。一個人操作愚蠢,就要為愚蠢付出代價。

市場包容和消化一切,它永遠都是正確的,順應市場是最明智的!
我的理論是:“在這些重大的趨勢背後,總有一股不可抗拒的力量。” 知道這一點就足夠了,對價格運動背後的所有原因過於好奇,不是什麼好事。只要認識到趨勢在什麼地方出現,順著潮流駕馭你的投機之舟,就能從中得到好處,不要跟市場爭論,最重要的是,不要跟市場爭個高低。大眾應該始終記住股票交易的要素。一檔股票上漲時,不需要花精神去解釋它為什麼會上漲。持續的買進會讓股價繼續上漲。

只要股價持續上漲,偶爾出現自然的小幅回檔,跟著漲勢走,大致都是相當安全的辦法。但是,如果股價經過長期的穩定上升後,後來轉為逐漸開始下跌,只偶爾反彈,顯然阻力最小的路線已經從向上變成向下。情形就是這樣,為什麼要尋找解釋呢?

股價下跌很可能有很好的理由,但是,這些理由只有少數人知道,他們不是把理由秘而不宣,就是反而告訴大眾說這支股票很便宜。這個遊戲的本質就是這樣,大眾應該瞭解,少數知道內情的人不會說出真相。

簡單的事實是,行情總是先發生變化,然後才有經濟新聞,市場不會對經濟新聞作出反應。市場是活的,它反映的是將來。因此,企圖根據當前的經濟新聞和當前的事件預測股市的走勢是非常愚蠢的。貪婪和恐懼一樣,都會扭曲理性。股市只講事實,只講現實,只講理性,股市永遠不會錯,錯的是交易者。

虧損是交易的成本,失敗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從失敗中得到足夠的教訓!
不管交易者多麼有經驗,他犯錯做出虧損交易的可能性總是存在。因為投機不可能百分之百安全。所謂經驗就是教訓比較多,比較深刻,讓人心痛,讓人尷尬;不痛,記不住,不痛,不會反思。事情就是這樣。一個人犯錯很正常,但是如果他不能從錯誤中吸取教訓,那就真冤了。

世界上沒有什麼東西,比虧光一切更能教會你不該做什麼。等你知道不該做什麼才能不虧錢時,你開始學習該做什麼才能贏錢。要是有人告訴我,說我的方法行不通,我反正也會徹底試一試,好讓自己確定這一點。因為我錯誤的時候,只有一件事情 — 就是虧錢 — 能夠讓我相信我錯了。我知道總有一天我會找到錯誤的地方,會不再犯錯。只有賺錢的時候,我才算是正確,這就是投機。

一個人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從他所有錯誤中學到所有的教訓。有人說凡事都有兩面,但是股市只有一面,不是多頭的一面或空頭的一面,而是正確的一面。讓這條通則深深印在我的腦海裡,所花費的時間,遠遠超過股票投機遊戲中大多數比較技術層次的東西。

虧錢是最不會讓我困擾的事情。我認虧之後,虧損從來不會困擾我。隔天我就忘掉了。但是錯誤 — 沒有認虧 — 卻是傷害口袋和心靈的東西。要是一個人不犯錯的話,他會在一個月之內擁有全世界。但是如果他不能從錯誤中得到好處,他絶對不能擁有什麼好東西。

交易就是理性與情感的對抗!交易需要理性的計劃。
我很早以前就認識到,股市從來都不是平淡無奇的。它是為愚弄大多數人、大多數時間而設計的。股市上的兩種主要的情緒,希望和恐懼 — 希望往往是因為貪婪而產生的。而恐懼往往是因為無知而產生的。我認為,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是投機者真正的死敵,希望、恐懼和貪婪總是存在的,他們就藏在我們的心裡,它們在市場外面等著,等著跳進市場來表現,等著機會大賺一把。

希望對於人類的生存是至關重要的。但希望與股市上的表親 — 無知、貪婪、恐懼和扭曲的理智是一樣的。希望掩蓋了事實,而股市只認事實。結果是客觀的,是最終的,就像自然一樣,是不會改變的。另外,還要永遠記住,你能贏一場賽馬,但你不能贏所有的賽馬。你能在一隻股票上賺錢,但你不會在任何時候都能從華爾街上賺到錢 — 任何人都不能。

貪婪、恐懼、缺乏耐心、無知和希望,所有這些都會使投機者精疲力竭。經過幾次失敗和災難之後,投資者也許變得士氣低落、沮喪、消沉,放棄了市場,放棄了市場所提供的賺錢的機會。投機者必須控制的最大問題就是他的情緒。記住,驅動股市的不是理智、邏輯活絡經濟因素,驅動股市的是從來不會改變的人的本性。它不會改變,因為它是我們的本性。

投機客的主要敵人總是從內心出現。人性跟希望和恐懼無法分開。在投機時,如果市場背離你,你希望每天都是最後一天 — 而且你要是不遵從希望,你會損失的比應有程度還多 — 強烈到可以媲美大大小小的開過功臣和開疆拓土的豪傑。市場照你的意思走時,你害怕明天會把你所有的利潤拿走,因此你退出 — 退得太快了。

害怕使你賺不到應賺的那麼多錢。成功的交易者必須克服這兩個根深蒂固的本能。他必須改變你可以稱之為天性衝動的東西。他抱著希望時,其實應該要害怕,在害怕時,他應該要抱著希望。他必須害怕他的虧損可能變成更大的虧損,希望他的利潤可能變成更大的利潤。照一般人那樣在股票上賭博,絶對是錯誤的。

記住,如果一個投資者沒有自律,沒有一種明確的策略,沒有一個簡單易行的計劃,他就會陷入情緒的陷阱。因為沒有一個計劃的投機者就像是一個沒有戰略,因為也就沒有可行的作戰方案的將軍。沒有一個明確計劃的投機者只能是投機,投機,再投機,終歸有一天不幸“中箭落馬”,在股市上遭到徹底的失敗。

實際上,在所有生意人的一天中,都沒有處理最重要的事情的計劃。這就像戰場上的一個將軍,他的士兵的性命取決於他那周密的計劃,取決於對這個計劃的執行,在股市上,沒有錯誤和漫不經心的餘地。

控制你的交易,管理你的資金。
除非你知道你要進行的交易在財務上是安全的,否則,絶不要進行任何交易。“沒有經驗的投機者面臨的困境往往是為每一筆頭寸付出的太多。為什麼呢?因為每個人都想交易。為每筆交易付出太多,是不符合人性的。人們都想在最低價時買進,在最高價時賣出。心態要平和,不要與事實爭辯,不要在沒有希望的時候保有希望,不要與報價機爭辯,因為報價機總是正確的 — 在投機中沒有希望的位置,沒有猜測的位置,沒有恐懼的位置,沒有貪婪的位置……沒有情緒的位置。”

“最後,投機者在買股票的時候應該分幾次買,而且每次只買一定的比例。”如果我在某種情況下買進一隻我看好的股票,但它沒有按照我所希望的那樣表現,對我來說,這就是賣掉這只股票的足夠證據,如果這只股票後來漲了,我也不責備自己,也不會有什麼痛苦的想法。

我後來在實際操作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論,這一理論強調資金佔有時間在股市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在投機者管理自己的資金時,這種“總想贏”的願望是他最大的敵人,它最終將帶來災難。在股市上,時間不是金錢,時間就是時間,而金錢就是金錢。

我提出了我的 10% 規則 — 如果我在一筆交易中的損失超過 10%,我就馬上拋出。我從來不問原因,股票的價格跌了,這就是我退出來的原因。我是憑本能拋出,實際上,這不是本能,這是多年來在股市上拚殺積累起來的潛意識。你必須服從你自己定的規則……不能欺騙你自己,不要拖延,不要等待!我的基本原則是,絶不讓虧損超過資本的 10%。

投資者最大的敵人不是市場,不是別的其他,而是投資者自己,大波動才能讓你賺大錢!
這裡讓我說一件事情:在華爾街經歷了這麼多年,賺了幾百萬美元,又虧了幾百萬美元之後,我想告訴你這一點:我的想法從來都沒有替我賺過大錢,總是我堅持不動替我賺大錢,懂了嗎?是我堅持不動!對市場判斷正確絲毫不足為奇。你在多頭市場裡總會找到很多一開始就作多的人,在空頭市場裡也會找到很多一開始就作空的人。

我認識很多在適當時間裡判斷正確的人,他們開始買進或賣出時,價格正是在應該出現最大利潤的價位上。他們的經驗全都跟我的一樣 — 也就是說,他們沒有從中賺到真正的錢。能夠同時判斷正確又堅持不動的人很罕見,我發現這是最難學習的一件事。但是股票作手只有確實瞭解這一點之後,他才能夠賺大錢。這一點千真萬確,作手知道如何操作之後,要賺幾百萬美元,比他在一無所知時想賺幾百美元還容易。

原因在於一個人可能看得清楚而明確,卻在市場從容不迫,準備照他認為一定會走的方向走時,他變得不耐煩或懷疑起來。華爾街有這麼多根本不屬於傻瓜階級的人,甚至不屬於第三級傻瓜的人,卻都會虧錢,道理就在這裡。市場並沒有打敗他們。他們打敗了自己,因為他們雖然有頭腦,卻無法堅持不動。我開始瞭解要賺大錢一定要在大波動中賺。

不管推動大波動起步的因素可能是什麼,事實俱在,大波動能夠持續下去,不是內線集團炒作或金融家的技巧造成的結果,而是依靠基本形勢。不管誰反對,大波動一定會照著背後的推動力量,盡其所能地快速推動到盡頭。

不理會大波動,設法搶進搶出,對我來說是致命大患。沒有一個人能夠抓住所有的起伏,在多頭市場裡,你的做法就是買進和緊抱,一直到你相信多頭市場即將結束時為止。要這樣做,你必須研究整個大勢,而不是研究明牌或影響個股的特殊因素,然後你要忘掉你所有的股票,永遠忘掉!一直到你看到 — 或者你喜歡說,一直到你認為你看到 — 市場反轉、整個大勢開始反轉時為止。

要這樣做,你必須用自己的頭腦和眼光,否則我的建議會告訴你低買高賣一樣白痴。任何人所能學到一個最有幫助的事情,就是放棄嘗試抓住最後一檔 — 或第一檔。這兩檔是世界上最昂貴的東西。總計起來,這兩檔讓股友耗費了千百萬美元,多到足以建築一條橫貫美洲大陸的水泥公路。

一個人對自己的判斷沒有信心,在這種遊戲中走不了多遠。這些大概是我學到的一切 — 研究整體狀況,承接部位,並且堅持下去。我可以沒有半點不耐煩地等待,可以看出會下挫,卻毫不動搖,知道這只是暫時的現象。

我曾經放空 10 萬股,看出大反彈即將來臨。我認定 — 正確地認定 — 這種反彈在我看來是無可避免,甚至是健全地,在我的賬面利潤上,會造成100萬美元的差別。我還是穩如泰山,看著一半的賬面利潤被洗掉,絲毫不考慮先回補、反彈時再放空的作法。我知道如果我這樣做,我可能失去我的部位,從而失去確定賺大錢的機會,大波動才能替你賺大錢。

投機是一場遊戲,更是你自己的事業,需要持續的努力、付出和總結。
我是在尋找比消遣和社會交往更大的遊戲。我要通過自己的努力成為股市上最優秀的人 — 這給我帶來了真正的愉快和滿足。炒股實際上就是玩遊戲,一定要在這場遊戲中獲勝。好的股票交易者不能不像訓練有素的職業運動員一樣,他們必須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保持充沛的體力,如果他想使自己的精力總是處在巔峰狀態的話。體力與精力必須保持一致,因為沒有比股市更緊張,更令人興奮的戰場了。

驅動我的也絶不是金錢,它是一場遊戲,是一場解開謎團的遊戲,是一場把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頭腦搞亂搞複雜的遊戲。對我來說,激情、挑戰、興奮,都在打贏這場遊戲之中了,這場遊戲是一個充滿活力的謎語,是一個有著雙關語謎底的謎語,而這個謎底就是要由我來告訴在華爾街投機的所有男男女女的。

在遊戲中,你的神經被推倒了極限,但獎賞也是非常高的。我的事業是交易 — 也就是遵循眼前的事實,而不是遵循我認為別人應當會做的事情。

讓我給你提個醒:你的成功將與你在自己的努力中所表現出來的真心和忠誠成正比,這種努力包括堅持自己做行情記錄,自己進行思考並得出自己的結論。一個人要是想靠這個遊戲 (投機) 過活,必須相信自己和自己的判斷。沒有人能靠別人告訴他要怎麼做賺大錢。股市是人類發明的最大的和最複雜的謎團,解開這個謎團的人是應該得頭獎的。

一個人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從他所有錯誤中學到所有的教訓。有人說凡事都有兩面,但是股市只有一面,不是多頭的一面或空頭的一面,而是正確的一面。讓這條通則深深印在我的腦海裡,所花費的時間,遠遠超過股票投機遊戲中大多數比較技術層次的東西。在投機上只有一條取得成功的道路,這就是努力,努力,再努力。

最後,讓我們以華爾街觀察家理查德·斯密特恩的話作為結束:“謝謝你,傑西·李佛摩,感謝你的智慧,感謝你所做的艱苦工作,感謝你那非凡的悟性。在探尋投機方法的道路上,你從來都沒有過終點。”

2019年9月7日 星期六

鍛鍊大腦最有效方法

大腦由稱為神經元的神經細胞組成,通過突觸將信息由一個神經元傳遞到下一個神經元,就像其他肌肉和器官一樣,大腦會隨著年齡漸長而衰退,除了突觸傳導速度變慢之外,細胞也會死亡,如果不時常鍛鍊大腦,那麼將會快速退化,出現記憶力減退等問題,以下就讓我們來看看哪3項運動能夠幫助你提升大腦靈活度,讓你在生活、工作上的思考更清晰、更敏捷,當中連「鱷王」達里奧(Ray Dalio)以及特斯拉CEO馬斯克(Elon Musk)都試過的方法,大家不防都試試看:

1.嘗試使用心智模型
達里奧與馬斯克都強推這個方法。

心智模型是指深植在我們心中關於我們自己、別人、組織及周圍環境到世界每個層面的假設、形象和世界觀,我們隨身「攜帶」它們以幫助我們解釋世界的一切並理解事物之間的關係。舉例來說,供需法則讓你理解到什麼是經濟;物理的熱力學中會談到的「熵(Entropy)」則讓你理解到一切紊亂和衰退的發生是合理的;博弈論則幫助你瞭解關係與信任的運作方式。

大腦需要各種心智模型來拼湊出一幅完整的世界圖景,一旦你的資源越多,你的思維就越清晰,而那些頂尖的「思想家」絕不會只用一個面向或方式去看待生活,他們會吸收多方面的資訊去看待世界,讓他們對世界的觀念更完整。

我們思維的質量是與我們腦中的心智模型數量成正比的,我們擁有的模型越多,我們就越可能保持大腦的靈活度。

以下為一些數以千計種心智模型的例子:

Circle of competence(能力圈):這是由股神畢菲特和其老搭檔芒格提出的,用於描述每個人應該專注自己的知識邊界,圍繞你最熟悉的領域投資,不要覺得自己無所不能。更廣泛地說,它建議你去認識自己的知識侷限性,然後去發展自己優於他人的技能,因為當「自我」驅動著你的事業時,最終會出現認知盲點,但瞭解你的能力圈可以改善決策和結果。

Occam's razor(奧卡姆剃刀):是由14世紀邏輯學家、聖方濟各會修士奧卡姆的William of Occam提出,這種心智模型認為,簡單的解釋比複雜的解釋更可能是真實的,概括起來就是「如無必要,勿增實體」。當兩個假說具有完全相同的解釋力和預測力時,我們不去浪費時間反駁複雜的假設,我們以那個較為簡單的假說作為討論依據。
(simply is good, but not simpler; 以慢打快, 以簡勝繁, 順勢而行, 控制風險)

Inversion(反轉):我們大多數人傾向於以一種方式思考問題:向前看。反轉允許我們把問題反過來思考,讓我們逆向思考並且解決問題,有時在事情接近尾聲時使用會很管用的。這是由古老的斯多葛派哲學家提出的,反轉是一種提高思維的有力工具,因為它可以幫助你認識到問題並解決它們。

2.玩遊戲

大腦是很懶惰的,一旦它意識到它掌握了一些東西,它就會停止嘗試。不過你可以不斷採取措施去激活大腦的不同部分,並不斷地突破極限,像是Sudoku(數獨)、Crossword puzzles(填字遊戲)等都是可以鍛鍊大腦的遊戲。

此外,當你在生活中遇到算數問題的時候,盡可能不要拿出計算機,嘗試用心理算數算出你的伙食、購物費等等。研究證實,我們心理活動的多元化是長期成功的關鍵,定期讓大腦工作,不僅可以改善記憶力,也能增加你對許多事物的認知功能。

3.運動、冥想、吃得好

定期運動、正念冥想、吸收營養都會增加大腦的血流量,從而有助於增強認知的儲備。

運動:定期的有氧運動可以增加腦中海馬體的大小,海馬體是擔當著關於長短記憶、言語記憶和學習等的作用,

飲食:富含魚類、全殼物、蔬菜、橄欖和堅果等食物都有助於維持大腦的健康,並有降低阿茲海默症風險的功用。此外,金槍魚、鯖魚和鮭魚等魚類含有豐富的脂肪酸,這些脂肪酸有助於提升神經元的功能。也不要忘記服用Omega-3脂肪酸,因為它們對於大腦功能和發育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冥想:正念冥想可有效保持大腦的敏銳性。來自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研究發現,長期冥想的人在年長之後能夠保存完好大腦的機率大於沒有冥想的人;此外,哈佛大學的一項研究發現,歷經八周的正念冥想除了能讓壓力減輕外,亦可增加海馬體的皮質厚度,從而提升學習力和記憶力。

Text by BusinessFocus Editorial
https://businessfocus.io/article/113792

周顯專欄 深度講下《逃犯條例》和引渡法

文章來源: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8/13/010123738.shtml

本文是我的新書的一部分,然而因為內文太多,把這部分抽起了,唯有在本欄刊登。字數很長,有三萬多字,但不想拆成幾期,唯有大特賣,一次刊完。雖然,現在還去討論《逃犯條例》本身,未免不合時宜,但本文應該是有關此修訂的最詳細分析,耗費了我兩個周末的時間去撰寫,在本人而言,也有一定的刊登價值。

前身﹕《華人引渡條例》

1858年,第一次英法聯軍,清國戰敗後,和英國簽定了《中英天津條約》,條文包括了英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即是英國人在華犯罪,得移交英國法庭審理。同樣地,清國人在中國犯罪後,逃到香港這殖民地,也犯了罪,亦要把他送回清國。

《中英天津條約》規定了,清人在香港犯罪,得引渡回清國受審。然而,港英政府需要就這條約,作出本地立法。根據這原則,港英政府通過了《華人移提回籍條例》,也即是《華人引渡條例》,皆因這法律條文只有英文,沒有中文,這是不同的譯法。

然而,《華人引渡條例》只是本地立法,但和港英政府和清國互相引渡的具體安排,還需要另外訂立一個雙邊協議,這就是《香港提犯章程》。

這條例規定過往12個月中,未在香港殖民地住滿6個月的中國籍犯人,經裁判法院審訊後,得引渡回清國。中華民國成立後,承繼了清國的政治權利,也承繼了其司法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則承繼了中華民國的所有政治權利和司法安排。

英國最後一次根據《華人引渡條例》作出的引渡,是在1930年。蔣介石政府一直以來的政治立場,是拒絕承認不平等條約,在1928年執政後,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因此也沒有繼續使用這基於不平等條約而訂立的司法關係。

在1930年後,《華人引渡條例》沒有再被用過,但是條例並沒有被廢除,直至199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與《基本法》抵觸,才被廢除。

至於香港和其他國家的逃犯安排,則跟從英國法律,根據1877年3月20日的樞密院頒令,聯合王國《1870年引渡法令》 (Extradition Act 1870),適用於把罪犯引渡至外國,即英聯邦國家、聯合王國屬土或愛爾蘭共和國以外國家的事宜,獲延伸適用於香港。至於將香港將罪犯交還聯合王國、英聯邦國家、聯合王國屬土及愛爾蘭共和國,也藉著通過了《1967年逃犯(香港)令》(Fugitive Offenders (Hong Kong) Order 1967)(S.I. 1967 No. 1911)也獲延伸適用於香港。不過,聯合王國藉著《1989年引渡法令》(Extradition Act 1989),廢除了《1870年引渡法令》,但香港仍然保留著1967年的前法令……這些法令史無關本文要旨,只是作為背景資料,表過就算。

現行的《逃犯條例》的訂立

《逃犯條例》中的「逃犯」並不止是中文日常語言用的「逃犯」,其法律定義﹕是有機會被移交的人,除了被定罪後逃離、逃避或避免逮捕、起訴或監禁的刑事嫌疑犯,還包括了面對刑事指控而被檢控的人,換言之,它也包括了疑犯。

今日香港的《逃犯條例》,是在1997年,由即將卸任的殖民地政府準備,並於4月25日生效,也即是說,這是專門為香港回歸中國以後而設的法律。它是《香港法例》第503章,其立法原因是﹕「本條例旨在就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以外某些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的人到該等地方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事宜,以及對從該等地方移交的因涉及違反香港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人的處理方式,作出規定;並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把別國逃犯引渡到他國,是重大行為,每個國家都會採取慎重的態度。

以英國為例子,它在2003年通過的《Extradition Act》把引渡逃犯的國家分成兩種﹕category 1 territory也即是歐盟國家,只要司法機構(judicial authority)發出拘捕令(arrest warrant)就可以了,但是就把逃犯引渡到其他國家,即category 2 territory,則要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發出證書(issue a certificate)才可以做到。由此可以見得,其重視的程度,遠遠超出於一般的司法程序。

在美國,引渡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州與州之間,另一種是國與國之間。

在州與州之間的引渡,首先是由一州的行政部門(An executive authority)對逃犯的所在州發出請求(demand) ,還要附上裁判法院的令狀(a copy of an indictment found or an affidavit made before a magistrate),然而,究竟決定與否,則由州長全權決定。注意,引渡逃犯是州與州之間的安排,聯邦政府不能干預。然而,《美國憲法》規定了,如果犯了「叛國罪和重罪」(treason, felony or other crime),州必須交出該逃犯。而且,「雙重犯罪」、「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這3大原則,在美國的州與州之間均不適用。

至於美國和他國的引渡關係,得和該國各自簽定協議,根據具體協議內容而去決定。他國要求美國把逃犯交出,首先要經外交渠道,把拘捕要求(arrest request)由駐華盛頓大使館送往美國國務院,國務院會先察看國家究竟有沒有引渡協議安排,如果有,就會送到國務院的法律顧問(State Department's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由後者發出證明,送回司法部的外務辦公室(Justice Department's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辦公室會把這要求送到逃犯所在地的區域檢察官(Attorney's Office)的手上,然後就可以拘捕拉人,上法庭,由法庭去作出最後決定。

至於中國的引渡程序,首先是外國向中國外交部正式提出請求,當然前題是兩國已經締結了引渡條約,然後就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後者會看看引渡人(逃犯)有沒有其他犯罪,以及其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是不是也犯了中國的法律。

我之所以寫了這麼多,是企圖說明,在任何國家,引渡逃犯都是大事,非但程序複雜,而且要動用到多個重要部門、和行政首長,才可以做到。

至於在香港,則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換言之,連行政長官單獨也不可以做到,而要會同行政會議,而且還要經過司法機構和立法會,可知其慎重程度。正因其慎重,它也不會頻密發生。

究竟移交逃犯的頻率有多高,可以參加2018年6月保安局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梁繼昌的質詢﹕過去十年,香港按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共提出24項移交逃犯要求,當中4項被拒絕,只成功接收了11人。至於外國向香港的移交請求,則共接獲了66項,港府拒絕了5項,共移交了23人。其餘的未能執行的請求,原因包括仍處理中、未尋獲逃犯、逃犯在第三地被逮捕、或其他原因,而被要求方撤回。


《逃犯條例》不包括中國
《逃犯條例》中「移交安排」(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的適用地點是﹕「適用於—— (ⅰ)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的政府;或(ⅱ)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並且(b)是為移交因涉及違反香港或該地方的法律的某些罪行而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的人而作出的。」

澳門、台灣及中國內地都被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因而和中國內地一起被排除在外,無法移交逃犯。

這規定最有趣的是,引渡其實是國與國之間的安排,因此,《逃犯條例》中的「移交要求及授權進行書」部分,說明了﹕

「由——(i)中央人民政府承認為屬提出該項要求的訂明地方的外交或領事代表的人;或(ii)中央人民政府認可為屬可就該地方提出該項要求的任何其他人,作出;並且(b)透過以下途徑傳達——(i)外交途徑;或(ii)中央人民政府認可為屬傳達該項要求的途徑的任何其他途徑。(2)除非行政長官覺得關乎該有關的人的移交令並不能根據本條例的條文合法地作出或事實上不會作出,否則行政長官可在接獲移交要求時發出授權進行書。」

至於《逃犯條例》第24條則列出就某些事項,行政長官須就香港接獲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

換言之,中央政府可以向香港特區政府傳達他國的移交請求,行政長官也要在每宗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政府報告,但中央政府卻無權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請求把逃犯引渡到內地。中港是互相必須通報的關係,但卻並沒有強制的移交約束力。

根據英國外交部解密檔案,英國在1992年為香港製訂引渡協議及現行《逃犯條例》時,強調「只與司法制度、刑罰制度、人權狀況達標的政府建立引渡關係」,即使香港主權移交至中國後,此等必要人權標準仍然適用。很明顯,當時的英國認為,中國的法律並不符合以上指標。

至於中國的立場,早在1988年,已向英方坦承引渡等法律未發展完善,建議實施初期,也只限於民事和商貿合作方面。事實上,中國的實施現行的《引渡法》,是在2000年12月28日才開始實施,這即是說,以上對於把逃犯移交到中國內地的限制,是故意的,英方的立法原意,並非把沒有訂立移交協議為「漏洞」,這只是不信任中國的法制,而且,反正中國本身也未有《引渡法》,也很難與香港的法律互相適用。

中方的默許這限制,不排除有政治原因,就是為免對社會有太大的衝擊,因而引起了對回歸過渡的節外生枝。再說,當年中國的國力,和對於普通法知識,也遠遠及不上今天,要想就此課題置喙,只怕也插不進嘴。

無論如何,《逃犯條例》當年立法時,刻意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地方撇除在外,肯定是故意,而非法律漏洞。當然了,同一國的兩地之間,沒有任何的逃犯移交條文,從法律完善的角度看,毫無疑問是一個「漏洞」。至於以今天的客觀形勢,這究竟算不算是法律漏洞,則要根據現時的客觀形勢,再去評估了。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香港法例》的第525章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原意是﹕「本條例旨在就提供和取得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作出規管,並為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這條例的精神在於,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可以互相協助,搜查、檢取、搜集證據,錄取證供等等,這看起來並沒有甚麼,最凶猛部分在於「第VI部」﹕「在犯罪得益的沒收等方面的協助」。

它首先是「由香港提出的強制執行香港沒收令的請求」,這並沒甚麼,但跟著就到「向香港提出的強制執行外地沒收令的請求」,其內容是﹕「(1)凡香港以外某地方向律政司司長提出請求為以下事宜作出安排——(a)強制執行外地沒收令;或(b)如外地沒收令可能在該地方已提起或將會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作出,限制處理任何可能屬該命令的強制執行對象的財產或限制處理任何可能用作繳付該命令所須付的款項的財產,則律政司司長可就該項請求根據附表2的條文代該地方行事。」

換言之,即是外地向香港提出,沒收犯人從犯罪得來而存在香港的資產。然而,根據它的條文﹕「本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換言之,香港特區政府不可以據此法例而去沒收中國內地犯罪得回來的財物,即是說,這法律也不適用於中國內地與香港。

引渡的基本知識

把在本地犯罪,卻逃往了外地的罪犯,抓回本地,接受刑罸,這是自然的想法,用不著特別的理論。據此基本哲學,付諸實行,成為一套行之有道的、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最早的記載是在三千多年前,埃及和赫梯連年交戰之後,終於在西元前十三世紀,法老拉姆西斯二世(約前1303-前1213)和赫梯國王哈圖里三世(Ḫattušili III,約前1267-前1237)訂立了和約,刻在銀板上,其中有條文寫著﹕「如有人逃出埃及而而進入赫梯,赫梯國王不准其在國家逗留,而應送回埃及,逃亡的埃及人的財產、妻子、子女、奴僕,也應送回埃及。」

現代國際慣例的所謂「引渡」,共有3個條件﹕

第一,雙方必須是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個人不能提出引渡,就算對方殺了你全家,或者搶光你的錢,你也不能要求引渡。只可以是,一國以國家的身分,向對方的犯罪地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提出控訴,當對方接受引渡後,便把逃犯移交給你的政府。

第二,兩國簽定了引渡條約,訂立了具體安排。不過,有些情況下,縱是沒有引渡條約,也可移交逃犯。201年香港的《逃犯條例》的修訂內容,便是一次性的移交措施。如果兩地並沒有簽訂引渡條約,則是否引渡逃犯,只屬當局的自由決定,並無責任去作出相應安排。

縱使兩國之間並無簽定引渡條約,但是如果共同簽了某些國際條約,還是可以引渡的,例如香港簽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因此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有域外法權,又例如恐怖活動,某些國家都簽了《歐洲引渡公約》、《東盟反恐公約》、《打擊恐帶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上海共約》等等,都要履行內容,引渡涉嫌有關的罪行的罪犯或疑犯。

一個例子是,在1989年12月6日,一乘從北京飛往上海的中國民航981號客機,被中國乘客張振海以身懷炸彈騎劫,迫令飛往韓國,但由於韓方拒絕客機降落,遂飛往日本福岡機場。當時中國和日本並沒有引渡協議,但由於雙方都是1970年《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締約國,中國以此為理由,並且保證不判死刑,結果在1990年4月28日已送回中國受審了。

第三,引渡的罪行必須是可以引渡的。

這又牽涉到另一問題﹕究竟甚麼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呢?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這罪行必須是兩國也是罪行,例如說,中國的最低性行為年齡是14歲,法國則是15歲,縱然兩國簽了引渡條約,但有人縱是在法國和一位14歲半的少女發生了性行為,然後到了中國,中國也不能因應法國的要求,而把犯者引渡到法國去。

第二,政治犯不引渡,這包括了叛國、叛亂和煽動叛亂、間諜等。

第三,如果同一罪行,不同國家的刑罸相差太遠,最常見的狀況是沒有死刑的地方,把犯了可能會判處死刑的重罪犯,送到有死刑的國家,這是不能做的。香港的《逃犯條例》的第13條「移交令」﹕「(5)凡——(a)任何人因涉及違反某訂明地方的法律的有關罪行而在該地方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及(b)可就該項罪行判處死刑,則只有在該地方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而行政長官亦信納該項保證的情況下,方可就該人作出移交令。」

此外,還是有一些條件,是凌駕於「可以引渡」之上的。

第一,引渡條約往往並不包括該國刑法的所有罪行,而是規定了只有某些被協議了的特定罪行,才可以引渡。例如香港,就規定了只有某些罪行,例如性罪行,才可以被移交。

第二,英美普通法國家原則上不拒絕引渡國民,反而大陸法國家則傾向不交出公民,例如丹麥、瑞士、希臘、意大利、西班牙等,例如俄羅斯曾以「憲法禁止將本國國民引渡到海外」為理由,拒絶過英國要求引渡政客、商人、特工Andrei Lugovoi,後者被指在倫敦毒殺叛逃英國的前俄國特工Alexander Litvinenko。(按﹕這是《俄羅斯聯邦憲法》第61條1﹕「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驅逐出俄羅斯境外或引渡給其他國家。」

一些國家則視乎情況,去決定引不引渡國民,例如阿根廷、秘魯、智利、古巴、捷克、比利時等。香港的《逃犯條例》第13條也符合了這原則,不過是有彈性﹕「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

第三,有時,某些情況可以用人權為理由,拒絕引渡,例如綽號「The Unicorn Killer」的美國人「Ira Einhorn」在1977年殺掉了前女友,被美國法庭作出缺席定罪,終身監禁。他逃往了法國,1997年被捕,用缺席審訊違反人權為理由,拒絕被引渡回美國。不過他最後打輸了官司,2001年給引渡了。順帶一提,他之所以有這綽號,皆因「Einhorn」是「unicorn」的德文。

第四,引渡是兩地之間的安排,不能把逃犯引渡至第三國。換言之,甲國把罪犯交到乙國,乙國不能以它和兩國有引渡協議,把同時在丙國也犯了罪的該罪犯再引渡到丙國去。

第五,「一罪不兩審」原則,即是指逃犯已就有關罪行受審,並且被裁定無罪,就不能引渡了。

第六,「一事不再理」原則,或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已服刑,也不能引渡。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A.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罸B.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罸C.應當免除或減輕處罸D.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罸和移交的分別。」這其中理由很簡單,皆因中國的刑罸比很多西方國家要重,因此不可能一事不再理,必須要把其相差的刑罸補足為止。

第七,人道原則,假如逃犯被送到引渡請求國後,有機會受到不公平審訊,或有可能受到折磨、殘酷和不人道的對待或懲罰,則不論他是否符合引渡要求,都不應被引渡。


引渡和移交的分別
「引渡」的英文是「extradition」,但香港則用了「移交」,英文是「surrender」,按照文字直譯,應是「交出」。

在英國普通法的用法,「引渡」(extradition)是正規的,用以表達一個國家向另一個國家移交被指控或裁定有刑事罪的人,是國與國之間的安排,由於香港是沒有主權的司法管轄區,因此只能用「surrender」這個字,也即是只能「交出」逃犯,皆因香港並沒有法律權力去「引渡」。這個傳統,可以追溯到1881年的《Fugitive Offenders Act》。換言之,英國殖民地不適用英國的《Extradition Act》,也不能用「extradition」這個字。

以上只是英國普通法所用的字眼,在美國,州與州之間也照用「extradition」,例如說,它在48個州同時通用的《Uniform Extradition Act》 ,而《美國憲法》述及州與州之間的引渡關係也稱為「Extradition Clause」。不過,美國的州在最初立國的時候權力很大,也很有獨立國家的意味。

Extradition Clause又稱為「Interstate Rendition Clause」,其實,「rendition」是更為中性的字眼,字面上它只表示了甲交給乙,在國際通用的法律上,rendition遠比surrender更為常見,也更貼切「移交」的中文譯法。

在加拿大,國內不同省份和英聯邦國家的逃犯也叫「rendition」,受制於1882年訂立的Fugitive Offenders Ordinance。

不屬英聯邦的國家的逃犯轉移,則回復叫「引渡」(extradition),受1877年訂立的「引渡法」(Extradition Act)規管。

如果就沒有簽定過引渡協議國家的引渡方法,其具體過程是由加拿大總督通過「文告」(proclamation),方能將法案第二部分適用於相關國家,法律明確規定,這項申請僅限於通過文告後犯下的罪行,因此,這引渡方案沒有追溯力,所以是「非追溯性行動」(non-retroactive operation)。

加拿大的總督是一省之長,是地方首長,並非國家元首。

根據《引渡法》第二部分,上述文告僅使用了3次,即「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國)、巴西和印度。加拿大隨後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印度簽訂了引渡條約,因此的文告已告失效了。

因為香港在回歸後仍然不是獨立國家,所以繼續使用「移交」(surrender),而不用「引渡」。

引渡的替代辦法
如果該罪犯不是本國國民,該國又不想收留他,有一個常用的方法,就是驅逐出境,這已經相等於引渡了。就算是已得到了居留權的永久居民,舉個例子,按照美國的《移民法》,如果是犯了嚴重罪行,還是可以驅逐出境,不過,如果是在美國出生的美國公民,就不適用這法律了。

另一個方法就是遊說,罪犯身處的所在國的官員固然可以遊說,就是要求引渡國,也可以派人去所在國,遊說逃犯,勸他自願回國受審,居然也有成功的個案,這當然是談好了條件,令對方覺得,回國受審也比終身逃亡為佳,另一個原因,則是要求國希望逃犯供出同黨,以及有利的資訊,因而給予優惠條件。

國家抗拒引渡的理由
雖然,引渡罪犯表面上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很多時候,國家未必願意同其他的司法管轄區達成引渡條約或刑事協助協議?

原因是,有些國家的人權記錄不好,擔心引渡後逃犯會得不到公平審訊或人道對待,有點送羊入虎口的意味,執行引渡的國家可能因此而有法律責任或道德責任。

反過來說,如果兩國達成了引渡協議,意即雙方相信對方會正當地處理逃犯,並會遵守協議內的條文。反面的例子是在2017年,澳洲政府因為對「司法素質」的疑慮,拒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引渡條約。

然而,雖然中國的司法人權狀況並未及得上西方的水平,但只要在條文方面,作出了相應的限制,也還未始不可能達成協議。因此,中國和法國、奧地利等民主國家,也照樣簽定了引渡條約。

司法管轄權

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又稱為「審判權」,意即司法機構的聆訊或審判權力,這權力可以體現在六方面﹕

一,它可以聆訊或審判甚麼人,例如說,軍事法庭只能審判軍人。

二,它可以聆訊或審判在甚麼地方發生的案件,例如說,區域法院只能審判在該區發生的案件。

三,它可以聆訊或審判甚麼類型的案件,例如小額錢債審裁處。

四,它的權力會受到甚麼限制,例如說,下級法院受到上級法院的制約,又例如說,香港的區域法院只能判決低於7年的刑期,行政首長往往對法院判決有特赦權。

五,司法人員的任命、銓敘與罷免,皆因控制了人事權往往等如控制了該機構,例如說,通常是由行政首長任命大法官,立法機關罷免重大失職的法官,而司法機構內部的銓敘,則由它獨立處理。

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即是擁有獨立的司法審判權,涵蓋了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八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以上是說明了香港司法機構的行政架構,擁有極大的自主權。

至於其權力和限制,則寫在第一百五十八條。其權力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至於其制約,則在於人大常委會﹕「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至於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也有制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在這個世界上,沒有完全絕對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以程度比例而言,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已經算是相當獨立了。

在一個國家之內,不同的區域享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是常見的事,尤其是在古代,例如村長可以判決某些案件,甚至可以處死村民,例如有名的「浸豬籠」,即把通姦的婦女困在籠內,放進海中,活活淹死。在以前的歐洲國家之內,猶太人住在猶太區,有專門審判猶太人的法庭,西方列強的人民在中國也有治外法權。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立司法管轄權,並非罕見。

司法管轄權的衝突

上文所講的6點,有部分是司法機構內部的行政權力分配,就案件本身,權力主要分為三大原則﹕

第一,屬地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即是凡是在該國國境之內犯的法,該國對他有司法管轄權。大家要記著,所有法律,基本上都是屬地原則,例如說,在1992年至2003年,在新加坡嚼口香糖並不合法,會受到鞭刑,儘管你的所在國這是合法的,但犯了也照樣會判罸。幾十年前,香港男女到內地旅行,同住一酒店房間,也有可能被檢查婚姻證明……這是很多人嘗過的事實,但我找不到當時相應的中國法律了。

屬地原則的真義是指,一個人在國外犯了國內所禁止的法律,回到國內時,究竟會不會受到應有的懲罸呢?以香港的潘曉穎案為例子,由於凶手陳同佳犯案的地點是在台灣,並非在香港,而香港採用了屬地原則,因此無法可依來拘捕他歸案。

第二,屬人原則Nationality Principle,即是凡是該國公民,其國即對他有司法管轄權,例如說,日本採用這原則,如果一個日本人在他國傷害了另一個日本人,縱使犯法地點不在日本,日本法院仍然可以把他判刑。

第三,受害人原則(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如果有外國人加加害了本國人,本國即有權向他進行審判。

2011年,2艘在泰國湄公河中國商船共有13名船員死亡,1人失踪,故事細節眾說紛紜,涉及了泰國警方和軍方,肯定也涉及了毒品走私,而幕後策劃殺人者則是緬甸佤邦的毒梟糯康。在2012年,糯康和5名手下在老撾落網。儘管他們是緬甸人,犯案地點又在泰國,但中國以「受害人原則」為理由,老撾把6名犯人送往中國受審。2013年,其中4人被判死刑,1人死緩,1人坐牢8年。

第四,保護者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如果外國人在外國想加害本國,本國可以先發制人,對他進行審判。這多數是用來對付恐怖分子,不消說,在聆訊和審判之前,首先是要把對方拘捕。很多時,這原則和受害人原則混在一起,皆因對於恐怖分子之類,己國也是潛在的受害人,而把自己叫作「Passive Personality」,也比叫作「Protective」,語氣上更為無辜。

第五,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也即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罪行,而且案情極其嚴重,例如大規模的毒品販賣,又例如違反人道的罪行,縱然你的國藉和犯罪地點都不是該國,該國也可以拘捕和審判,經典的例子1993年,比利時政府通過了《Law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在2001年,比利時法院把4名盧旺達公民判決了12年至20年的徒刑,罪名是他們在1994年參加了盧旺達大屠殺。

英美的普通法本來以法律都以刑事屬地管轄原則,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傾向採納了多項域外管轄權的原則,中國是後者,幾乎全部原則都適用。然而,英國的域外管轄權也有伸延到國外的,例如英軍、在海外工作的公務員,科學家等,則也遵從屬人原則,如爆炸品、國家機密、謀殺、誤殺等,也有屬人管轄權。至於美國,現在則連恐怖主義、國際商業、毒品販運及危害人類的犯罪等,也要求域外管轄權了。

由於有不同的管轄權原則,其中往往會出現矛盾,例如說,2016年,亞美尼亞政府抓到了129名跨境電訊詐騙集團的疑犯,其中包括了78名台灣人,全部遣送到受害人國家中國。當時台灣的民進黨提出最嚴厲的譴責和最強烈的抗議以強制手段將台灣人民押送中國,並稱如果台灣人民涉及海外犯罪問題,應押解回台依法審判。

當不同的管轄權出現矛盾時,有一些原則是要考慮,一是如果幾個國家就同一罪行要求引渡時,則判刑最重的國家有優先權,前面講過「一事不兩理」和「一罪不兩審」,以及中國《刑法‧第10條》可以作為參考,皆因不這樣做,可能涉及罪犯在A地服完了刑之後,再在刑罸更重的B地繼續服刑。二是如果不同國家的刑罸相同,則先申請者有優先權。

至於另外一些原則,一是「實際控制」,二是「先理為優」,說穿了,也是現實主義﹕當罪犯已在某國的手上,該國決定怎去處理他,肉隨砧板上,其他國家真的沒有辦法,這是中文所謂的「近廚得食」。

最後也最現實的,就是順從有牙力、手瓜強的那一方,例如上例,不過是因為中國的實力比台灣強,因此亞美尼亞政府便順從了中國了。如果是涉及了美國,那就當然是美國佔優了,我把這叫作「強者佔先」。

香港的域外管轄權

香港雖然是採用了屬地原則,但並非完全沒有域外管轄權的法律。

第一是簽訂了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如危害種族罪、施行酷刑罪、劫持人質罪等等。

第二是1996年生效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對就某些罪行行使的司法管轄權而言屬於無關重要的問題(1)任何人可被判犯了甲類或乙類罪行,不論——他的公民身分或國籍,亦不論他在有關時間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b)他在任何上述時間是否身在香港。」

這些罪行分為甲乙兩類,甲類犯罪包括盜竊,欺詐,偽造及使用假文件,乙類包括串謀,企圖及煽惑他人犯甲組犯罪。然而,這並不包括謀殺或誤殺。

第三是,對部分發生在本港領域外,而對香港有影響的罪行,普通法容許本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換言之,這有點受害人原則的意味,不過受害的不是人,是香港這地方。然而,反過來說,在香港策劃串謀行為,而在本港地域以外實施的犯罪,由於香港並非受害者,香港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

1991年的「Somchai Liangsiriprasert v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中,這位泰仔運毒去美國,但在香港收錢,被港警抓了,但美國政府要求引渡。結果,這官司打到了樞密院,他還是被引渡到了美國。(按﹕法庭文件的確是用了「引渡」(extradition)這名詞。)

還有的可以移交的,就是性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條文」,包括了﹕強姦、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猥褻侵犯、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性交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與人性交、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性交、賣淫、肛交或同性性行為、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

例子有,在2007年,一鋼琴教師在廣州非禮未成年學生,在香港被判監4年。2011年,社會福利署前社會工作助理李國華,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專收容孤苦無依的兒童,在高院被裁定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等五罪,被判入獄8年。

最後要提的是,英國早在1828年,通過了《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英國人(British subjects)如在英國境外殺人,英國法庭也有權審理。所以,如果在1997年前,香港人在境外殺人,可以交由宗主國去處理。不過,在回歸之後,香港的終審權到了特區政府的終審法院,因而連這項權力也失去了。

屬地原則在回歸前後的爭拗

198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法律專責小組提交報告,建議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法院管轄應以「屬地原則」處理,指出:「如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在香港作出犯罪行為,便應在香港受香港刑法檢控和審判;如犯罪行為在內地發生,犯罪者,不論是香港居民還是內地公民,須在內地受內地刑法檢控和審判。」

小組成員之一李柱銘,在1998年立法會會議中,重申香港特區政府應堅持屬地原則,「違法行為必須在犯事地區的法院審訊,及逃犯須移交到犯事地區處理」,並指中國大陸和香港的移交疑犯問題是「必須盡快解決的重要課題」。

在20年後的2019年6月27日,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在立法會大會上翻出了以上事件,指出李柱銘是第一個提出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的人,現在卻「變臉」,在5月16日在美國向國務卿蓬佩奧表示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李柱銘則馬上召開記者招待會,表示在1998年,訂定協議時,民主黨提出的是移交疑犯長期協議,並非單次移交協議。而且他和民主黨要求港人港審,內地政府若要求港府移交疑犯至內地受審,則要訂立依據國際社會公認原則,必須符合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標準,否則寧願沒有協議。

他要求葉劉淑儀就事件辯論,然而,他在20年前究竟說過甚麼,這似乎是歷史記錄,並不存在辯論誰贏誰輸誰的口才好的爭辯。20年前,互聯網只是初出現,翻查當年的歷史記錄並不容易,只有到圖書館翻查舊報紙。不過,有一個有著齊全歷史記錄的朋友,他當然是政治工作人員,他告訴我,李柱銘在當時並沒有就此說清楚,皆因當時主要針對的,是兩宗港人犯案後逃往內地的案件,大家遂沒關心過把港人移交回內地受審的問題。

所以,這不能說葉劉淑儀不對,但也不能說李柱銘是錯了,正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我當然相信,李柱銘當時或以後,就算口中沒講過,以他的政治立場,也絕對不會同意把港人運往內地受審的。


李育輝案和張子強案的法律理據
上述的兩宗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分別是﹕

第一宗﹕1998年,風水師李育輝以飲符水作法祈福為理由,在九龍灣德福花園欺騙從17歲至49歲的徐順琴、李迎曦、李迎輝、林春麗、蔡秀珍飲下氰化納,即山埃,殺死5人,以得到他們帶來130萬元的貢品。李在同年9月,在湖北省被捕,翌年4月被槍決。

第二宗﹕張子強分別在1996年和1998年,綁架了李嘉誠的兒子李澤鉅,和新鴻基地產的長男郭炳湘,得到了10.38億元和6億元,1998年因購買爆炸物在江門被中國警方逮捕,後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同年12月6日執行槍決。

以上兩宗案件,都是在香港犯罪,內地判刑,究竟人民法院所依據的甚麼法律呢?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寫明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然而,這只限制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的法律執行,並不代表中國內地並不能在轄內地區執行自己的法律。

好了,現在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權了。

《刑法‧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行為如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最高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換言之,中國法律,是同時適用屬地和屬人兩大原則。

張子強案中,由於他是在內地買軍火和爆炸物,也是在內地商量1991年在香港機場的1.7億元搶劫案,以及1996年和1998年的綁架案,因此適用屬地原則。傳聞張曾經用「身為香港居民,而且犯案地點在香港」為理由,向香港政府求助,要求引渡返回港受審,但港府拒絕了。當時港府向外公佈的理由是:「因為中國公安以他曾在大陸犯案為理由,所以享有司法管轄權」,而且,在案件審理期間,港府亦有向中國法院提供證供。不過,其實犯人在內地政府的手上,當然是它擁有優先權,這就是我

這就是上文李柱銘講移交移犯的事件背景。

至於中國審決張子強,按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理由,有些犯罪行為雖然在香港實施,但是組織、策劃等實施犯罪的準備工作,均發生在內地,實施犯罪所使用的槍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從內地非法購買後,走私運到香港。根據當時的《刑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負責。」

(按﹕這條即今日的第二十五條。至於第二十六條則是﹕「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宙審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很明顯,這並非「必要的時候」,而且,香港究竟是否「主要犯罪地」,也還很難說,皆因張子強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判死刑的控罪,是在內地「非法買賣爆炸物品」,而他在內地策劃,在香港犯的綁架案,只是被判無期徒刑而已,罪名顯然較輕。

真正的理由,還是前文講過的「實際控制」和「先理為優」,張子強已在內地政府的手裏,不消說,如何處置他,自然是「擁有者」的權利。

至於李育輝案,中國則採用了「屬人原則」,正如1998年11月3日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記者會的說法﹕「在德福花園一案,謀殺行為在香港進行,但是疑犯是中國公民,大陸居民,因此按刑法第七條,內地法院有管轄權。」

香港的逃犯移交協議

《逃犯條例》分為兩種形式,一是「長期移交安排」,二是「個案形式移交安排」。前者列明香港可與任何國家/地區簽訂移交協議,港府在2019年的爭議性修訂則只限於後者。

2019年中,作者執筆寫此文時,與香港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一共有20個,包括了澳洲、加拿大、捷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亞、愛爾蘭、韓國、馬來西亞、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美國,至於法國,則是已簽署,但未生效。除此之外,香港亦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相互法律協助的條約,內容主要是搜集證據及提供法律協助事宜,例如前文講過,和《逃犯條例》一起修訂,可以沒收犯罪資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便是其中的一例。

港人熱門旅遊地點的泰國、日本、澳門及韓國,當中只有韓國與香港簽署協議,美國則早在1998年1月22日已生效。

至於法《逃犯(法國)令》是2017年5月簽訂,但至執筆時,還未生效,皆因第13條第1款,內容是雙方遇有對方及第三個司法管轄區的同時移交要求(Concurrent Requests),要考慮「一籃子因素」,例如要求引渡國的協議條文、案件嚴重性及犯罪地點、移交要求,疑犯國籍,及其後被移交其他地方的可能性等等,這也是前文講過的條款,本來沒甚麼,但同條的第3款卻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本條規定不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地方之間關於移交被控告或被定罪人士的安排。」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向香港特區提出的移交要求,會凌駕法國提出的要求。

政府向《法國令》小組委員會說,本條款已得到法國的同意。然而,根據小組委員會成員、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的說法,這條款卻成曾經引起委員會「冗長的討論和辯論」,皆因過往香港特區與其他國家訂立的另外十九部逃犯協議,全部都沒有類似的條文。

在與法國政府商討協定時,距離《逃犯條例》的修訂,還有一年多,香港政府為何會想到要在當時明文地把中國撇除在《逃犯條例》之外,還有不動聲色的加進這條文呢?在當時,是在陳同佳認識潘曉穎的9個月之前。或許還有一個問題﹕如果當日法國知道了香港將會修訂《逃犯條例》,還會答應這條款嗎?

在這裏要講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然而,這並自主權並不包括司法協定。《基本法‧第九十六條》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換言之,香港在有關與外國移交逃犯的司法協定,沒有完全的自由權,必須經過中央政府的同意和協助。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香港與法國的條款必然經過中央政府的首肯,此外,回歸20年之久,香港只與20個國家達成移交逃犯的協議,也許就是這個原因。

至於注重人權的法國,之所以和中國訂立引渡條約,皆因它在條文中,已制定了多項預防措施﹕

第一,《中法引渡條約》第3條規定,若被請求方認為(毋須充分理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被請求方(要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目的是基於該人的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族裔或政治見解,又或者該人被引渡後的處境,會因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損害,應當拒絕引渡。

第二, 《中法引渡條約》第4條訂明:「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具有被請求方國籍,應當拒絕引渡。該人的國籍依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發生時確定。」換言之,法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犯法,回到法國後,中國不可以要求法國交人,只把犯罪證據移交法國,由法國按自身法律決定。

第三,《中法引渡條約》第5條訂明:即使證據確鑿,法國仍可基於人道理由拒絕引渡。

現時《逃犯條例》的一次性安排

兩地不一定達成相互引渡協定,才能安排引渡程序,也可以有一次性安排,而香港相關安排的法律也寫在現行的《逃犯條例》之內。

撇開已達成協議的19國/20國,香港和大約170個與其未簽訂相互協議的國家或地區可作出「一次性」移交安排,縱然沒有引渡協定,也可以移交,中國內地和台灣、澳門除外。

前面講過,所有國家對於引渡逃犯都採取十分謹慎的態度,如果「一次性」的引渡協議,由於沒有既定軌跡,更加是格外小心,要非常特殊或重大的案件,才會啟動,皆因「一次性安排」並非常態,反而是例外。

以美國為例子,國會於1996年修例,外國公民若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干犯暴力罪行而受害者為美國公民,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移交逃犯的安排亦能適用。反過來說,如果受害者不是美國人,引渡成功的機會率就很低了。不過,有時候,美國也會玩玩把非國民驅逐出境的變相引渡。

現時《逃犯條例》的涵蓋罪行

現時的《逃犯條例》涵蓋了以下的46種罪行,換言之,只有以下的46種罪行,才可以申請移交。然而,這是最廣義的限制,換言之,真實引渡的罪行只會更少,不會更多。

1.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刑事恐嚇。

8.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10.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

11.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12.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13.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4.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7.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8.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9.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0.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1.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23.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24.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5.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6.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7.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30.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31.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32.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33.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34.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35.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36.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37.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8.重婚。

39.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40.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41.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42.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43.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44.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45.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46.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這46種可引渡罪行,當和其他國家簽訂具體協議時,很多國家都沒有照單全收,像芬蘭接受了21項,加拿大只接受了27項,荷蘭是30項,澳洲是31項,接收了全部46項的,有德國。

不經《逃犯條例》而移交的中港罪犯

雖然中國內地和香港並不能引用《逃犯條例》,但一直有不成文的合作,在1987年至1997年,廣東省和香港交換了471份「刑事互助記錄」。除此之外,在回歸以來,究竟有沒有移交過犯人呢,如果有,又用甚麼方式呢?

答案是﹕前文講過的,把驅逐出境當作是變相的移交,由於沒有「交」,因此可以說是「轉移」。即是,在找到疑犯或罪犯之後,公安會通知香港警方,罪犯將會在「何時」和「何地」被驅逐出境,然後警方會根據公安指示,在香港把逃犯逮捕。

1990年至1995年,中國廣東省公安局逮捕了70名香港罪犯,包括來自香港的2名逃犯,並以驅逐出境方式:將他們轉移到香港。單單在1995年,就有18名罪犯從內地轉移到香港。到1997年10月,則有111個。自從1997年至2019年中,內地警方應港府請求,於境內通緝抓捕疑犯,向香港警方轉移了約170名犯人或疑犯,香港則絕少向內地轉移疑犯,最有名的例子,應是1989年的民運分子周勇軍,他在2002年前往美國,申請了綠卡,2008年用馬來西亞假護照先到澳門,再來香港,後用驅逐出境的方式移交給深圳警方,初被被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後來改控詐騙,判刑9年,罸款8萬元人民幣。

中國的《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在2000年12月28日起開始施行,據稱,在此法生效之前夕,香港已試圖和內地達成引渡協定,而英國外交大臣向國會報告,已向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表明觀點,任何安排必須使得所有有關人士都能接受,並且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司法程序,此外,外交部應鼓勵中港確保任何協議都有適當的保障措施,防止人權受到侵犯。

2019年,和中國簽署了「引渡條約」的國家,一共55個,還有64國簽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然而,「簽署」(accession)只是一個「行政決定」,要想它「生效」(ratification),還要立法機關的通過。以下是這些國家的列表﹕

「生效」國家

西歐:法國、意大利、西班牙、俄羅斯、羅馬利亞、葡萄牙東歐:烏克蘭、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立陶宛、波黑亞洲:泰國、韓國、柬埔寨、老撾、印尼、菲律賓、蒙古中亞:吉爾吉斯、塔吉克斯坦、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阿塞拜疆中東:阿聯猶、巴基斯坦、伊朗、阿爾及利亞、阿富汗非洲:突尼斯、萊索托、納米比亞、安哥拉、埃塞俄比亞、南非美洲:秘魯、巴西、墨西哥

「簽署」但並未「生效」國家西歐:比利時中歐:奧地利亞洲:斯里蘭卡、越南中東:土耳其、塞浦路斯非洲:摩洛哥、剛果、肯尼亞、塞內加爾、毛里求斯、津巴布韋美洲:智利、阿根廷、格林納達、厄瓜多爾、巴巴多斯澳洲:澳大利亚


為何香港政府要修改《逃犯條例》?
前文說過,早在1998年,香港特區政府,甚至是反對派如民主黨,已討論過移交逃犯的問題。在2000年,中國通過了《引渡法》,設定一套中港通行的機制,早已是主觀願望欲行的政策,只是政治時機一直不對,沒法執行而已。

事實上,在回歸前後,從來中港非正式的「移交」逃犯,也即是利用「驅逐出境」的轉移,只有內地移到香港,香港轉移到內地的個案,我在前文只數出了一個。換言之,逃犯只要來到了香港,內地政府就無法可施,同樣地,內地的黑錢只要轉移到了來香港,內地政府也是無法可施。這就是香港政府所說的「法律漏洞」。先不去管這法律漏洞的存在究竟是否正確,無可否認,這的確讓香港成為了「逃犯天堂」。

然而,香港作為內地的逃犯天堂,早在回歸前,已經是這樣了。我記得某位前輩作家,在五十年代逃到香港,卻原來是逃兵,也回不得內地。

然而,為甚麼回歸二十年都不搞,偏偏會在這個時候,忽然要提出修訂呢?

我的看法是﹕

第一,香港出了個非常「打得」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她比其他人更加敢於闖關。

第二,自從3年前的立法會宣誓事件,反對派聲勢大挫,建制派接連在兩個單議席一對一選舉中,獲得勝利,令到政府的信心大增。

第三,中央政府在習近平的強力主政下,嚴打貪官腐商,沒收其犯罪所得的黑錢,因而令到逃犯的數目大增。2019年3月,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在北京兩會期間,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指出,逃到香港的内地重犯多達三百多人,全部「有名有姓」,他說在任時曾與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以及時任副局長的李家超,商討移交逃犯事宜,但無法達成共識。因此,香港應積極修訂《逃犯條例》,協助移交逃犯引回到内地。毫無疑問,在中央政府的立場,香港有此需要,有理由相信,中央還對香港政府給了壓力。

修訂後的《逃犯條例》

2019年2月12日,香港政府保安局在未經公開諮詢下,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原來的法例的適用範圍是「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的政府」,由於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的法律是如此,其他主要國家則也承認了「一個中國」),因此,香港犯人和台灣犯人無法互相簽訂移交協議。至於這次修訂的內容,則是廢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換言之,假如修例通過、把這些條文廢除後,涵蓋範圍非但包括了台灣,也包括了中國內地和澳門。

社會對修例有極大的反對聲音,在3月26日,香港政府選擇性地從提議中取消了9項可移交的罪行,包括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非法使用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而申請引渡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公訴罪行,以及只限處理可循香港公訴程序審訊的個案,所謂的「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也即是英文或美國法律所說的「felony」,即重罪。

有人批評,剔除這9項白領罪行,是偏幫商界,但特區政府說,其中的一些罪行,如環境污染、非法使用電腦、知識產權等,不是商界也有可能觸犯。

至於餘下的37項可引渡罪行,則包括了﹕

1.謀殺或誤殺;意圖謀殺而襲擊。2.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3.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4.性罪行(包括強姦)和性侵犯。5.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6.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7.刑事恐嚇。8.與危險藥物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9.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賬目。10.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1.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2.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13.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14.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15.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6.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7.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18.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19.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20.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21.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22.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3.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24.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25.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26.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27.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28.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9.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30.重婚。31.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32.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33.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34.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35.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36.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37.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然而,政府也特別作出講明,把46項減成37項,只是就中國的修訂而度身訂造,至於它以後對同其他國家商討的移交條款,則仍會繼續盡量努力達致所有46項。

在5月3 0日上午,立法會建制派39名議員聯署去信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草案提出兩項建議。

提高移交門檻,將可判處最高刑罰由3年增至7年或以上。注意,劉鑾雄在澳門初級法院的判刑,是5年3個月,即在7年以下。
第二,向香港政府提出移交要求的國家或地區,必須要由當地的中央機構提出。
香港特區政府政府在建制派議員聯署的同日傍晚,非但接納以上建議,而且自動把2項修訂要求,另外多加了4項,即總共是6項。這4項是﹕

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同時,即使法庭提出移交命令,行政長官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為最終決定,不作移交。但注意,理論上,根據中國法律,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等,也是存在的,有文可依,只是香港市民相不相信中國有執行,或在所有的案件中全面執行,又是另一回事了。
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甲,針對社會關注逃犯被移交後在審訊中的權利,但不會寫入法律,故不可用人權保障來作司法覆核。乙,請求移交逃犯的一方須保證,該人士所犯的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同時,該方需保證被引渡人士,不是處於可免於起訴和懲罰的狀態,例如被特赦,至於甚麼是追訴期,後文會講。
被移交的香港人在當地定罪後,可申請回港服刑,但因中港雙方暫時沒有移交囚犯回港服刑的安排,這會在在草案通過後再與中方商討細節。至於「回港服刑」,後文也會有解說。
政府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例如安排駐當地領事及官員探望。
至於建制派議員聯署的中央機構要求,香港政府甚至加碼修訂為﹕面對中國內地提出移交要求時,只會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至於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上,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而不用處理其他下級機關所提出的要求。

然而,在翌日,當林鄭月娥及李家超被問到此次修法能否處理臺灣命案時,拒絕回答台灣的「中央機構」究竟是那個,皆因在中央政府的官方定義,台灣只是地方政府,沒有「中央機構」。很明顯,林鄭和李並沒有想清楚這問題的答案,是思慮不周。

移交被判刑人

所謂的「回港服刑」,司法名詞叫作「移交被判刑人」刊載於《香港法例》第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盡量讓任何在海外國家服刑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服刑的外國人士,均可申請移交到原居地服刑。這是基於人道立場的安排,把被判刑人移交到其原居地,可讓被判刑人在熟悉的環境下服刑,免除語言障礙,亦方便親友定期探望他們,有助改過自新。

這其中還有一些令人不容易想到的原因,就是罪犯在外國服刑後,往往被驅逐出境,本國政府既不知其犯過受刑的背景,不利於其後續更生支援(這種說法真好聽),亦妨礙了本國的防止罪案結構。

執筆時的2019年中,香港與17個地區簽訂有關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包括了澳洲、比利時、捷克、法國、印度、意大利、韓國、蒙古、菲賓、葡萄牙、西班牙、斯里蘭卡、泰國、聯合王國,美國,和澳門。至於尼日利亞,則兩地政府是簽了,但還未生效。

史上第一宗移交被判刑人士到原居地服刑的個案,始於美國於1976年與墨西哥間簽訂之執行刑事判決條約(Treaty on the Execution of Penal Sentences),皆因當時大量美國人在鄰國墨西哥判刑而監禁,而墨西哥的監獄環境遠糟於美國,促成了此條約。

這移移交被判刑人,通常有以下條件﹕

第一,移交的目的地,必須要是其母國。

第二,也不消說,他所犯的罪行必須也是兩地通有的罪行。

必須符合本人意願。
在兩國的家庭和社會網絡的密切程度,一般來說,在判刑國的關係越是疏離,越有機會成功申請回到母國。
申請時的剩餘刑期要在半年以上,但其實,國際移交的手續漫長,平均需時12個月至18個月,最長甚至長達2年半,所以,剩餘刑期最少要在1年以上,才有真正意義。
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受到判刑國的公眾厭惡程度,會不會因移交而侵犯了公眾感情。
移交後會否被母國續審,這也牽涉到兩國的量刑會不會有重大差異。
特殊考慮,例如被判刑人有絕症,又或者是其家人有絕症。
然而,這也和引渡逃犯一樣,縱使是雙方簽了協定,被判刑人也不一定被移交,畢竟,很少的案件完全符合以上8項條件。

一宗個案是,2016年,4名香港人在菲律賓涉嫌於漁船上藏毒及製毒被捕,事發當日,菲律賓執法人員安排傳媒上船全程拍攝,在第一次搜查時沒有搜出毒品,第二次搜查則發現一背囊有半公斤冰毒,結果在2018年裁定4人藏毒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比索,但製毒罪名不成立。他們申請回港服刑。

香港與菲律賓於2002年6月已簽訂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現時不包括他們,一共7宗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欲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年齡介乎45至70歲,分別被判囚25年至終身監禁。注意的是,協定生效至今,從未有任何在菲律賓囚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被移返香港繼續服刑。

追訴力和追溯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追訴力,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所謂的「追溯力」,是在立法之後,有沒有權力追溯在立法之前所犯的法,這好比於,今天通過了《國歌法》,在一年前的侮辱國歌,有沒有罪呢?很多人說,普通法沒有追溯力,這句話只對了一半,皆因所有的法律,從幾千年前的巴比倫到今天,從來所有法律都沒有追溯力,而不單止普通法。另一方面,無論普通法或大陸法,在4種情況下,都有追溯力,我寫過一篇長文去作解說,這裏不贅。

李家超所說的,對逃犯的追訴力,是另一回事,皆因大陸法才有追訴力,普通法是沒有的,習慣普通法的香港人當然不曉得。

追訴力的意思,是你犯了法,如果政府沒起訴,或者根本不知你犯了法,過了某時間,便可以無罪了。如果用法學名詞去解說,有一個名詞叫「追訴權」,即是國家公權力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起訴、以及起訴後的審理、執行等,警察逮捕犯罪者、檢察官起訴犯罪者、法院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都以存在追訴權為前提。

追訴力又叫做「最高刑事追訴期限」,指的指追訴權的有效期間。換言之,如果發現犯罪行為的時間距離犯罪發生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就不能再對這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了。

為甚麼會有追訴期限的存在呢?這是基於一些法哲學的概念﹕

第一,時間過得太久,犯罪證據必定越來越不完整,例如證人死了,或是記不清事實了,證物也可能損毀了,因此,如果要追訴時間太久的案件,不但成本高,誤判冤案的機會率也較高。

第二,法律的作用不單是懲罸,也有其他的作用,如被害人及加害人回歸正常的生活,法律秩序回復安定。如果一切已回復正常,沒必要再次打破秩序。舉個例子,某人在少年時曾經打劫,但二十年後他已是一個奉公守法的成年人,有一個美滿的家庭,如果把他關進監獄,則是對他的家人的懲罸,因他身邊的所有人都已認為他是好人。

不同的大陸法國家,有不同的刑事追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在2019年,修改了有關法例﹕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然而,這些最高刑事追訴期,不同的地方也會不同,例如說,在日本,2004年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第250條,延長了追訴期效﹕死刑的犯罪本來是15年,增加到25年,無期徒刑的犯罪本來是10年,改為15年,15年監禁以上的犯罪,本來是10年,追訴時效增加到15年。在2010年,再次修正了﹕1.廢除死刑的最高追訴期限,2.無期徒刑等延長至30年,3. 20年有期徒刑的延長至20年,4.就是駕車過失意外致死等,也從5年延至10年。

換言之,原來日本的追訴時效本來是把最高刑期打了個折扣,這原意也許是因為刑期可因行為良好而減少,香港人稱為「扣去假期」。然而,2004年後的日本卻把這「假期」扣減了。後來,則把最高追訴期加長至長於刑期。

台灣的狀況,更加嚴厲得多,追訴期往往是乘以刑期,換言之,是追訴期比刑期更長,而且,乘得比日本更多得多。

台灣地區的《刑法‧第20條》列出了「追訴權時效的期限」﹕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追訴權時效為5年。」

那麼,究竟從那一天開始計算追訴期的開始呢?依照台灣的《刑法‧第80條》的第2項規定﹕「追訴權時效原則上自犯罪成立時起算,但如果是繼續犯型態的犯罪,則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中國的計算方法差不多,總之假如犯罪的個程用了一個月,就用那一個月的最後一日來作計算。在《刑法‧第八十九條》是「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止﹕「追訴期限從犯罪日開始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追訴期只限於未被發現,或未被立案的人,也包括了被偵訴了,但還未被起訴的人,一旦被立了案起訴,又或是逃犯,即是通緝犯,便失去了最高追訴期效,而是終身被偵捕。《刑法‧第八十八條》是「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之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過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逃犯條例》也涉及到千億富豪劉鑾雄在澳門的洗黑錢案,2014年,他以生重病為理由,缺席審訊,被澳門初級法院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判監5年3個月。因此,這裏也談一談《澳門刑法典》,其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下列情况下,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中斷:

「a)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在這種情况下,因刑罰及保安處分已開始執行,執行時效自然被視爲中斷。

「b)被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的人身處某地,而不能從該地將之移交;或身處不能被捉拿之地,致使不可能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而有權限當局作出目的使該刑罰及保安處分能被執行之行爲。」

比如,甲作案後雖逃往外地,無法捉拿或將之移交,但經缺席審判程序被判處三年徒刑。在這種情况下,刑罰的執行時效即告中斷,哪怕十年之後將甲捉拿,也可對其執行所判刑罰。又比如,甲作案後逃入當地的外國領事館,致使無法捉拿,但當地法院對其缺席判處三年徒刑,並通過政府同該國領事館進行了交涉。在這種情况下,刑罰的執行時效也告中斷。

以上的狀況,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並無多大分別。真正精彩的是第三款,就是連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也和追訴時效一樣,就算是中斷了,也有最長期限的限制。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執行時效的中斷」第三款規定,在不計算中止時間的情况下,自刑罰及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比如,若刑罰的執行時效爲二十年的話,最長執行時效就是三十年。

換言之,以劉鑾雄為例子,他的判刑是5年3個月,假如另加該期的二分之一,即是說,他的刑罸執行最長時效是7年8個月又20日,由於他是2014年3月14日判刑,因此在2021年12月4日,他便可渡過了執行時效的最高追訴期,就算回到了澳門,也不會被追訴了。

現在講到主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例有追訴權,因此,過了追訴期的逃犯縱然在中國境內,也已無罪,當然不可能要求申請移交。

然而,《逃犯條例》只是針對逃犯的移交安排,對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時間並沒有任何改變。因此,在立法後,它仍有追溯權,換言之,在新法生效前的犯了所有有關罪行的人,依然可被定義為逃犯。再說,根據中國法律,已經立案調查了的案件,其逃犯是永遠被通緝,追訴權的期限已不生效。也正因如此,香港政府方可以聲稱在立法之後,可以將陳同佳移交到台灣的手上。

立法會審議權被剝奪

在原有的《逃犯條例》,移交一名逃犯,過程非常煩複,需要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的先後通過。它本來的第3條規定了政府收到移交請求後,要交由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2)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須在憲報刊登,並須在刊登後的立法會的首次會議日提交該會省覽。(3)在自提交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的日期當日起計的28日期限內,立法會可藉決議廢除該命令。)

然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卻在第3條加入了A款,即「移交逃犯的特別安排」,可以「由行政長官發出或根據行政長官的權限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述明以下事項,則證明書是該等事項的確證……」

換言之,即是行政長官在條款和在這情況下,可以跳過了以上立法會審議權。在政府就《2019年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協助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給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其引言的7(a)段中,政府把這解釋為﹕

「現行個案方式移交的運作並不切實可行」,理由是﹕「立法會審議個案方式的移交時,案情無可避免會公開。即使逃犯的個人資料被隱去,由於有些案情會有其獨特性,進行公開審訊也會驚動逃犯,他繼而會潛逃。此外,就算能夠拘捕逃犯,他也可能基於其個案細節已被洩露和公開討論,損害其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

然而,大律師公會就此發表了公開意見:

(一)政府可以修訂條例,賦予警方權力,臨時扣留疑犯;(二)立法會可援引議事規則第88條,在審議個案時要求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三)即使有傳媒報道個案,根據高等法院上訴庭在2014年的HKSAR v Kissel案例,若非偏見嚴重,其實並不會構成聆訊不公。(周按﹕其實傳媒報導早已成為慣例,可是每宗大型案件均被討論,偏見常有發生,如果以此為據,那就是企圖要推翻整個現行制度和慣例了。)

行政長官的權力

當立法會的審議權被變相剝奪了之後,換言之,行政長官處理逃犯方面的權力,就大增了。在程序方面,根據官方說法,所有的移交請求必須經過三重主要的法定程序﹕

第一重,行政長官在發出授權進行書前,會檢視個案的一切相關情況、香港與請求方所作的相關安排和相關法例。

第二重,就交付拘押進行公開法庭聆訊時會參考相關法例,審視每宗個案的證據和情況,決定是否作出移交令。

第三重,行政長官會參考法庭就拘押令的裁決和個案的情況,決定是否作出移交令。

我們可以看出,以上的所謂「三重」,都是行政長官本人的任意權力。除此之外,行政長官還享有拒絕移交的主要酌情權。

根據《逃犯條例》第13條「移交令」﹕

「 (1)凡已經依據拘押令被交付拘押的人並未拫據第14條被釋放,則行政長官可命令將該人移交到提出有關移交要求的訂明地方,並須在該命令中指明就其下令移交該人的罪行或(視屬何情況而定)各項罪行,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除外——(a)

本條例禁止將該人移交,或本條例禁止在當其時將該人移交;或(b)行政長官根據本條決定不就該人作出上述命令。(2)如某人在香港被控犯某項罪行,則在該項控罪已獲處理完畢或撤銷前或除非有命令作出將該項控罪存案,不得就該人作出移交令。(2A)如酷刑聲請人的酷刑聲請是就某訂明地方提出的,則不得作出將該聲請人移交往該訂明地方的移交令。(2B)如在作出將某人移交往某訂明地方的移交令後,該人就該訂明地方提出酷刑聲請,則在該酷刑聲請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IIC部獲最終裁定或被撤回前,該移交令須暫停執行,而——

(a)如根據該部該酷刑聲請在最終裁定時獲接納為已確立聲請,則該移交令須視為在最終裁定作出時撤銷;或(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移交令須自該最終裁定作出或被撤回之時起,恢復其效力。(3)如某人因一項移交要求而被交付拘押,則在以下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人作出移交令——(a)已有另一移交要求就該人提出;而(b)行政長官在顧及該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提出該等移交要求所各自依據的訂明安排後,覺得須對該另一移交要求給予優先權。(4)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5)

凡——(a)任何人因涉及違反某訂明地方的法律的有關罪行而在該地方被追緝以作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及(b)可就該項罪行判處死刑,則只有在該地方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而行政長官亦信納該項保證的情況下,方可就該人作出移交令。」

不過,這也和世界各地所有的引渡協議差不多,當地行政首長對於其批准,有著相當大的任意權力。然而,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引渡都是行政首長的權力,不用經過議會。而在香港,假如《逃犯條例》修訂後,整個逃犯移交的機制,主要是行政長官的個人權力。

行政長官相對於中央政府的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來是個中央集權的國家,中央政府是地方政府首長的直屬上司,這不同於其他民主國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首長的相互關係,只是分權,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責任分工,而並非上司與下屬的關係。雖然,在「一國兩制」的名義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權力關係,被《基本法》定義,但是,這並不代表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便沒有控制力和影響力。,

表面上,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政府沒有全權並需要對中央政府負責,如24條規定﹕「行政長官須就某些事項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出通報等」,但其中的第3款則遘明了﹕「凡中央人民政府——(a)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須就或不得就第(1)款(a)、(b)、(c)、(d)或(e)段所提述的任何事項而採取行動;及(b)基於如不遵從該項指令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的理由向行政長官發出該項指令,則行政長官須遵從該項指令,但上述任何指令的實施均不得影響行政長官須按照法律以處理本款所適用的任何個案的責任。」

簡單點說,就是如果該逃犯涉及了國防及外交事宜,則行政長官必須服從中央政府的意志。

問題是,除了國防及外交事宜,行政長官在其他方面的逃犯事宜,會不會也受到中央政府的影響呢?他/她究竟有沒有獨立意志呢?

《基本法》的第四十三條有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五條則表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很明顯,行政長官是中央政府所任命的直接下屬,可以說,行政長官不會拒絕有關內地提出的移交要求。從此推論出,行政部門在移交逃犯過程中,難以有自主權。

法庭的權力

裁判官的在處理移交申請的職責,是確保申請引渡的國家提出的要求符合程序要求,並核實該案沒有充分理由拒絕移交。換言之,香港法庭就《逃犯條例》的權力,只在於它符不符合程序,有沒有表面證供,卻對逃犯本人是否有罪、是否冤枉,表面證供究竟是不是堅實,卻並無置喙權力。

相關的法例刊於《逃犯條例》第23條﹕「證據的可接納性等」﹕

「(3)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不得損及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以下事項——(a)可接納為證據的任何文件根據香港任何其他法律獲接納為證據;或(b)根據香港任何其他法律對任何事項的證明。(4)

在不損害第10(2)(b)或12(4)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例為某項有關罪行而被尋求移交到訂明地方的人,被指稱曾作出構成該項有關罪行的行為,則任何否定該項指稱的證據,均不得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據此——(a)該人無權提出上述證據;及(b)任何法院均無權收取上述證據。(5)

在不損害第(4)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在根據本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提出證據以證明被帶到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人並非該等法律程序所關乎的移交要求中所指出的人。」

除此之外,逃犯究竟能否在移交後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以及能否得到人道對待,法庭是無從干涉的。

當然了,正如前文講過,即使裁判官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引渡,但行政長官擁有最終決定權。他可以就例如逃犯的精神、身體健康或政治原因,拒絕引渡,理由不必與《逃犯條例》中的法律依據有關。

除此之外,逃犯亦有權循司法途徑,原審法院申請針對法院命令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者是在等待行政長官的決定的過程中,向上級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狀。此外,即使行政長官作出移交命令的決定,也會受到司法覆核制衡,逃犯也可以沿著一般法律途徑,上訴至終審法院。

以人權為理由

香港政府簽署了多條人權有關的國際條約,也訂立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因此,香港和任何國家或地區所簽署的逃犯移交協定,都得符合這些法例。由於國際協議的履行是基於互信基礎,因此,一般來說,一國不會主動去調查該國是不是符合協定當中的人權執行狀況。不過同時,也沒有法律原則阻止香港法院調查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人權狀況。

符合人權是西方國家引渡的基本原則,例如說,英國在其2003年訂立的《引渡法》中有明確規定,要求法院在決定引渡前,必須考慮提出引渡請求國家的人權狀況是否符合1998年所訂的《人權法》中所載的《歐洲人權公約》規定。

話說1994年,5位在盧旺達管理「人口管理局」的管理人,人名太長了,不錄。他們涉嫌在1994年參與種族滅絕圖西族人,2007年在倫敦法庭被要求引渡審判,Brown v Governor of HMP Belmarsh。結果在2009年,英國法院允許國民上訴推翻「臨時」引渡安排,避免因種族滅絕罪將他們引渡回盧旺達,理由是如果他們被引渡回國將無法獲得公平審判。(周按﹕注意,這案件是令人髮指的人道罪行,但英國卻否決了其引渡申請,這就是我一再說的,在西方國家,人權和法律程序比「犯罪受到懲罸」的公義更加重要。)

不過,直至2018年,盧旺達仍然繼續努力,沒有放棄過追訴引渡這5人。

注意﹕這案件也是基於一次性安排,再一次體現出政府對一次性安排的取態是多麼的保守。


香港特區政府對於條例修訂的辯解
香港政府的立場,當然是認為新修條例的把關已然充份,它的理據是﹕

第一,雖然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可用行為論來認定雙重犯罪,即是說,只看逃犯所做過的事,即使兩方的法律條文作不同的描述,並冠以不同的罪名,也不成問題。

第二,雙重審查制,每一個請求都要通過司法審查和行政審查,即是由司法部門和行政機關就有關法例和所有程序的檢視。

第三,人權方面,《逃犯條例》第5條規定了法院如裁定有下列的情況,不得簽發拘押令:政治性質的罪行;移交請求的目的是針對逃犯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或政治見解,或者逃犯在訴訟程序中將會因上述任何一項原因而不獲公平審訊;如有關罪行在香港發生,逃犯可以就香港法例有關「一事不再理」或「一罪不兩審」的規定反對移交請求;規定逃犯被移交後,請求方可以起訴他的範圍只限於移交文件中所開列的罪類,即“特定罪類”,不得就特定罪類以外的罪行提出起訴;如逃犯是在缺席的情況下被定罪,除非請求方保證案件會在逃犯出席的情況下重審(周按﹕有的地方可法制容許缺席審判,如澳門,但香港就不可以了。);請求方並沒有保證除非逃犯本人同意,逃犯不會再被移交到第三個法域。

建制派的支持理據

簡單點說,建制派支持修例的基本理由,就是中國已和64國簽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還有和55個國家簽了「引渡條約」,其中37個已經生效,包括了法國、奧地利、意大利等民主國家,它們都是《歐洲人權公約》的成員國,既然這些國家可以相信中國,香港應該沒有問題吧?

反對者的理由

至於反對者的說法,則是﹕

第一,不少大陸法國家有國民不被引渡的條款,但是在法例之下,香港永久居民與內地來港人士或外國公民一樣,不獲豁免引渡,照樣會成為被移交對象。

第二,正如前文講過,負責處理內地引渡請求的香港官員,就是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他/她們是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員,不可能拒絕中央的請求。

第三,立法會本來擔任把關,但其權力角色在修例中廢除了。

第四,移交請求雖然要得到法院批准,但法例容許法院考慮的範圍有限,一不可質疑內地司法水平,二不可覆核引渡罪證是否可信,三不可單純基於人道理由拒絕申請。

第五,參加前述加拿大的「公告」形式,對逃犯沒有追溯權的,即是在總督發出公告前所犯的罪行,並不會被引渡。但是根據《逃犯條例》的修訂,卻有追溯權。

替代方案
在2019年的3月和4月,不少人提出過解決問題的替代方案﹕

大律師公會建議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擴展香港刑事法庭的管轄範圍,至香港永久居民在境外殺人,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外地殺人案的疑犯,也即是擴大域外法權。(周按﹕前文都講過,英國也有差不多的法例,這也是最方便和最可行的。)

公民黨的楊岳橋的意見,與大律師公會相同,也是同意修改《侵害人身罪條例》,如兒童性侵犯等刑事案,香港目前已有域外管轄權,過往已有3宗案件曾交回香港審理及定罪判刑,取證困難不過是技術問題。

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白孝華以書面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香港在過去數十年,同不同地方的執法部門,都有過合作調查和搜集證據,讓有關案件可在另一個地方進行審訊,按此經驗,香港高等法院亦可以發信,向另一個地方提出請求索取證據,「經常都有做,跟內地、澳門都試過,只要符合香港對證據的規定,這些證據就可以呈堂」。

(周笑按﹕越是取證困難,代表了律師的工作時間更長,收費更高。)

民主派派立法會議員建議當局以「日落條款」方式修例,與台灣當局進行單次移交,認為這是唯一能應對台灣殺人案疑犯於月底或之後短期內獲釋的方法。(周按﹕這是我常說的「為了拉一個人來立一條法,是最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

民間人士陳雲提倡「港捕港審」,在香港成立中港合議庭審理所有在港被捕人士案件。(周按﹕史無前例的中港合議庭,這將牽涉到更大的法律爭拗。)

法政匯思的田北辰建議「港人港審」,是最受到坊間接受的方案。因此,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5月7日的記者會反駁了五個方案,但主要就是針對「港人港審」。

政府說「港人港審」會改變行之已久的屬地原則,然而,前文都講過,《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早已有了域外管轄權,國際的其他普通法國家也一直有對國民在境外犯罪採用屬人原則的法例,尤其是謀殺案,英國也是如此。正如白孝華說﹕「「對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會帶來根本改變」。

至於港府認為,要求引渡方的審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這些國際公約,並不符合一貫原則,而新加坡、馬來西亞都未簽,香港都跟它們簽長期協議。白孝華則駁斥,該兩國家奉行普通法制度,有公平審訊的保障,而且,白又強調,單次移交安排,應該要比長期協議有更高水平的保障,而非更低。(周按﹕白的說法是合理的,特別安排的要求門檻,當然要比「批發性」的協定為更高。)

談亨廷頓 沈旭暉

[#沈旭暉隨緣家書] 十多年前出道時的第一篇文章,就是在《明報》談學者亨廷頓的名作「文明衝突論與世界秩序的重建」如何應用到當代國際關係。不少人認為這個理論千蒼百孔,而且已經過時,想不到回到《明報》,放在此時此刻的香港,這個框架卻頗具啟發,而且論證了衝突如何不能調和。

傳統的地緣政治學有所謂的「粉碎帶」(shatter belt)、「緩衝區」,指兩大國際勢力的接壤地區,亨廷頓繼而提出「文明斷層」的概念,預言未來世界將不斷出現「斷層戰爭」。他筆下的斷層,指世界不同文明體系的交接區,往往最容易產生動蕩,例如多種文明交界的以色列-巴勒斯坦、薩拉熱窩、克什米爾、車臣等。同一理論又延伸出另一個概念:「撕裂國度」(torn states),指一些國家或地方內部同時存在截然不同的兩套價值觀,只要導火線出現,天天就是無休止的撕裂。阿拉伯之春後中東、北非各地宗教派與世俗派之爭,可謂典型例子。

亨廷頓認為,這樣的文明衝突發展下來,只會逐步籠統化為「西方 vs 非西方」,原因是「東方」經歷上數百年被「西方」武力及意識形態壓制後,有強烈反彈的欲望,但那是基於物質條件改善的反彈,價值觀上卻始終未能同樣進步。論點一出,一時間被主流自由派學者、威權主義學者都批評得體無完膚,但隨著新冷戰逐步成型,今天的世界觀,卻正逐步向這方向走。昔日是英國殖民地、今天是中國特區的香港,正是處於東西方之間的文明斷層,只要管治模式改變,「東西文化薈萃」可以剎那間變成一個撕裂災區,就像薩拉熱窩由南斯拉夫多元文化實驗樣板變成人間煉獄,不出一年。

根據「世界價值調查」(World Values Survey),香港和中國大陸雖同被歸類為「儒家文明」體系(這本身就很誤導,不贅),但在「生存 VS 自我實踐」(survival versus self-expression)這方面存有很大差異,甚至遠超同被歸類為「儒家文明」的台灣、南韓與中國的距離。事實上,本來兩地的價值差距不是如此誇張,但比較在2008年第5輪調查及2014年第6輪調查的結果,卻發現兩地的價值斷層在統計學上已難以抹煞,這和不少身份認同民調的結論相若。不同學者就反對、支持逃犯條例的集會進行民調,得出的結果都反映出整個價值斷層,前者對民主、自由等價值高度重視,後者則強調穩定、發展,這正是「黃」「藍」兩大陣營各自的基本信念,本來就不能調和,一旦被激化,後果有目共睹。

不少人平日覺得,這些價值差異並不重要,但隨著中國管治模式與西方的差異愈來愈清晰、同時開始強調在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這些差異開始籠罩著每一個人心中,因為無可避免地逐漸觸及日常生活。我從不是整天談道德和正義的人,甚至剛好相反,但近年發現身為一個香港人,只要觸及一些價值觀底線,幾乎是不可能妥協的。由於概念始終較虛,我們可以形象化以三件事論述:

1. 信用評級體系。據說在內地有「主流民意」支持,而據新浪財經研究,越是精英階層、越是富裕的一群,即覺得自己是贏家的一群,越是支持,理據包括「城市從未如此安全」、「駕駛不再超速」、「終於按交通燈過馬路」等。但對不少香港人而言,一個像是電腦遊戲的信用評級世界、在社交媒體說「錯」一句話可能導致不能購買機票、一舉一動都受大數據監控的生活,已是《1984》的世界,這也是何以月前傳出這系統將於香港實施時,聶德權局長高調闢謠的原因:假如是我城普遍接受的好事,擁抱還來不及,何須否認?但聶局長其實自身難保:當香港學生在清華大學讀書,怎會不按這系統被評級?當香港商人到惠州設廠,對手怎會不按這系統舉報?目前出現的國泰、港鐵事件,社交媒體一片白色恐怖,其實就是信用評級的先聲。這不是說其他國家不會進行大數據管治,這絕對是大勢所趨,但有沒有機制監督政府,就成為不能繞過的關鍵,也是個人自由Vs社會穩定的價值選擇。

2. 再教育。我們毋需參考「外國勢力」媒體對新疆再教育營的報導,只需要參考中國官方文件,因應打擊「恐怖主義」威脅,把維吾爾人集體再教育的手法,是否接受,就能判斷自己的價值取向。按內地網絡民意,似乎政策也是深受歡迎的,論點包括對「恐怖主義」威脅防微杜漸,鞏固中央對自治區的掌控,減低分離主義威脅等;但即使不談對個人自由的犧牲,單是背後對多元文化百花齊放的否定,就超越了一般香港人的底線。目前內地媒體開始以「恐怖主義」形容香港發生的事情,香港教育界已成為焦點,例如已有建制團體提出以「愛國基準試」考勤老師,發展下去,多元聲音堪虞。

3. 六四事件。香港人當年為何對八九六四反應激烈,除了和自身前途問題有關,也涉及價值判斷:一個政權應用盡一切解決問題方法,才訴諸武力,這也是當年包括梁振英、譚耀宗、梁美芬等都一致發聲的背景。這不是否定「外國勢力亡我之心不死」,也不是否定有其他種種背景,但是否接受「殺二萬人換取二十年穩定」的邏輯,就涉及人的基本價值判斷。延伸到今天,香港社會包括傳統建制派、主流精英的八成民意共識,就是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若在兩個月前出現,幾乎肯定運動已結束,背後就是真正愛護香港的香港人,對盡力避免傷亡的訴求;至於為何最終結局很可能相反,正反映特首採取了一種剛好相反的價值判斷。現在和內地朋友談到香港,「為何警察居然還不開槍」的論述漸成主流,令人無限擔心。

有了實例,我們不妨在夜闌人靜時撫心自問,對以上三大價值觀判斷,有何答案?觀察所及,主流民意如何,心中有數。香港人的追求,早已由「生存」轉化為「生活」,就是歷史上從來沒有真民主,也一向更重視個人權利、自由主義、社會正義、多元文化、全球倫理等後物質價值觀;仍是以「談飼料」、「談生存」的方式解決問題,不只自欺欺人,還是進一步撕裂社會的手段。問題是認同後者價值觀的,卻是一國框架內的絕對主流,而形勢發展下去,利用舉國體制的價值觀,以泰山壓頂之勢,稀釋香港核心價值,逐步成為指導思想,結果只會把香港變成徹頭徹尾的「文明衝突撕裂社會」範例。政府若選擇繼續深化矛盾,基於香港的開放性和國際性,放在文明衝突論框架下,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的結局,會成為中國能否輕易輸出「中國模式」價值觀到一帶一路、乃至全球的指標,港人心底裏的抵抗,亦可能比地表發生的事情更激烈,將出現無休止的消耗戰,這是任何真心希望避免玉石俱焚的特首和政府,所能承擔的歷史責任嗎?

2019年9月2日 明報筆陣

文章來源:

2019年9月3日 星期二

親情和愛情比政治立場和大是大非更基本 政經密碼: 周顯

我在本報的專欄天天刊出,但只有周二是打政治版,一周只講一次,那就有太多想講未講的題材。在眾多題目之中,插了這個在開寫之前一分鐘才突然想起的想法。

近月來的政治爭拗,不少家人、愛人因為政治立不同,因而吵架、分手、互不相認、斷錢斷糧,居然連我的親人,也出現了這狀況。我忍不住就此問題,發表了意見。

我作為歷史學家、科普作家,也是一個哲學家,我所作出來的結論,當然也是科學的,也符合歷史規律,在哲學上也是完全沒有矛盾。

人類在這世上存在,已經有幾萬年了,在這幾萬年來,人類總是環繞家族而生活,靠著親情來維繫,用愛情來結合新的家庭,現時的家族規模雖然大不如前,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這些基本血緣紐帶,卻依然存在。

然而,講到政治立場,現時認為是天經地義的所有意識形態、社會思潮,在幾百年前,卻被認為是荒誕不經。事實上,今日所存在的所有政治制度,包括了全民普選的民主,共產主義,專制政權,在二百年前也並不存在。

我幾乎100%可以肯定,現時被認為是完全正確的任何思想,在幾百年後,也會被認為是愚不可及……畢竟,人類是會進步的。如果用馬克思術語來講,下層建築影響上層建築,當經濟或科技改變了時,人類的意識形態也會因此而改變。

所以,為了任何政治立場,而影響到親情或愛情,那是愚蠢的,因為親情和愛情是比政治更原始、更科學、更永恆不變。

在這個世界上,更加沒有所謂的「大是大非」,在古時,家族血仇便是大是大非,但在莎士比亞的年代,《羅密歐與茱麗葉》的少年純真愛情,已用文學徹底的指控了血仇抵抗不了男女間天然的愛情。

中國儒家有一個有名的故事︰如果帝王大舜的父親瞽叟犯了罪,舜帝的正確做法,是放棄帝位,背著父親逃亡。這其中的理由正是,犯罪是大是大非,但在親情與是非之間,有人性的應該選擇親情。

以上的,就是我的基本立場,願讀者共勉之。至於我的其他立場,那是有inclination,並非客觀的科學或人性,就不說了。

文章來源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

「在忍者的世界中,不遵守規定和規則的傢伙被視為廢物,可是,不重視同伴的傢伙連廢物都不如。」<火影忍者>

[投資一周]樓價下跌是調整不是熊市(周顯)

昨日本報報道指,「四大理由」引證樓價轉勢在即,分別是:人民幣貶值、二手樓估值下跌令到父幹減弱、股市下跌,以及美國經濟衰退。

我同意以上評估,然而,這正確說法也有大量問題需要填充。我在本欄講過樓價和成交的「質能互換定律」,意即第一,股票是先跌價格,再跌成交;地產則是先跌成交,再跌價格。第二,成交下跌可以視為價格下跌的變種。

樓價下跌也分為兩種幅度,一種是調整,三幾年會有一次,另一種是熊市,平均二十年一個周期。在調整時,成交會跌很多,但樓價只會跌少少。只有在熊市,樓價才會大幅下跌。在股市,你可以在調整時沽貨,但在樓市,由於交易成本昂貴,所以,投資者的策略,是在調整時避免買樓,但卻不應賣樓,皆因一個把握不準,很容易賣了後買不回來。只有在熊市時,才應賣樓套現。

上述報道,只講了樓價下跌,但卻並沒講到是調整,還是熊市,因此無法據此作為策略。至於我本人,則傾向認為是調整,皆因供應不足的格局並沒改變到。

文章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m/finance/realtime/article/20190903/60004449

2019年8月28日 星期三

倦怠也有程度之分

世界衛生組織(世衛,WHO)今年五月把「工作倦怠」列入職業現象,不過除了過勞外,倦感其實還可受着其他原因形式。

外國近日有一調查表示,打工仔的適應力(Agility)與韌性(Resilence)是決定他們陷入倦感的機會,並能影響倦怠的程度。報告亦將工作倦怠的原因分成六種人格,大家不妨參考一下。

返工做到大叫救命的經歷,想必很多人都試過吧!

美國心理減壓平台meQuilibrium早前就「工作倦怠」訪問了當地2,000名全職員工,探討工作焦慮所引發的現象和行為。 當中,平台用上適應力(Agility)與韌性(Resilence)作分析標準,然而將相關的倦怠程度分為六種「人格」,表示每個的成因、出現可能性及程度都各有不同。

Agility字面意思是敏捷,但調查把Agility定義為適應改變的能力(Ability to adapt to change),所以本文直接採用「適應力」一字作解釋。至於Resilence則解作遇到困難後回復快樂的能力,本文以將它譯作「韌性」。

簡單而言,六種性格分別為:「憂思者」、「調查狂」、「保持現狀者」、「奮鬥人士」、「竭盡全力者」及「改變達人」,各種性格佔受訪者比例及相關分析如下:

1. 【憂思者】
憂思者有愛心,但適應力差,經常擔心同事和老闆會否接受自己,也擔心自己能力不足。他們的靈活性與韌性於六種人格中均屬最低,容易陷入工作倦怠及辭職的風險。報告顯示,七成這類別的受訪者指自己的工作壓力極大,近半(49%)有抑鬱焦慮風險。

2. 【核實者】
核實者的自信心低,同理心不足,與別人的關係亦不好,學習興趣又低,需要幫助學習管理財政和工作壓力。在是次調查中,其實有23%受訪者是經理級別的打工仔,但當中有六成人卻表示自己並沒有出色的解難能力,並有近九成(88%)核實者指自己沒有同理心,六成人表示解難能力差。

3. 【保持現狀者】
保持現狀者,相信現時狀況已經夠好,靈活性差,但韌性適中,兩者剛好平衡,所以他們較不易感受到工作的壓力,也不會花太多心機去學習、建立新的人際關係或改善健康習慣。94%保持現狀況表示不喜歡「尋找和解決每天的問題」。總之,他們不喜歡變化或突發性,思緒早已定型,沒有改變動力。

4. 【奮鬥人士】
奮鬥人士靈活性強,韌性中等。這批人潛力高,但很容易陷入倦怠;雖然他們具巨大成長潛力,學習創新力強,但亦容易焦慮、壓力大,加上缺乏足夠的韌性,令他們無法專心或正確管理時間,然後因沮喪而陷入倦怠。66%奮鬥人士指自己於工作場合經歷的負面情緒多於正面的。

5. 【竭盡全力者】
竭盡全力者做事全心投入,但工作與生活之間亦最難取得平衡,在是次調查中,所有人(100%)都表示他們在工作和生活時間有衝突。不過,他們適應力及韌性都很強,能夠快速適應改變和掌握機會,自信心強。

6. 【改變達人】
改變達人的適應能力超強,極具韌性,是最不容易出現工作倦怠的一群人。 70%的改變達人表示能夠找到工作的意義,91%人更認為自己有很強的解難能力。

其實,從工作而來是的壓力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就算了解自己是屬於哪種性格的倦怠人士,也不代表這是絕對的好或壞。不過藉着這個調查,大家應能對自己有更進一步的了解,這對你管理壓力,在工作表現受到影響前已改善或預防問題發生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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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NOUT
There are 6 types of burnout. Which one do you have?

Burnout Zone
A new meQuilibrium study comprised of 2,000 full-time employees explores the various manifestations and headspaces  of work-induced anxiety, dubbing these “burnout zones.” More specifically “Burnout Zones”  are the types of employee behavior that are the most susceptible to chronic professional stress.

“Through our research, we uncovered six distinct employee segments based on their burnout risk: Soulful Sufferers, Checked Out, Status Quo, Strivers, Stretched Superstars, and Change Masters,” explains Lucy English, Ph.D., VP Research, meQuilibrium. “Of those surveyed, the two segments at the highest risk of burnout are Strivers and Soulful Sufferers. We see this identification as a valuable tool in understanding employee populations. They tell a revealing story about risk and opportunity.”

Soulful Sufferers

This refers to the kind of employees that have trouble adapting to their work environment on account of persistent panic. They worry about how they’re received by their coworkers and executives, they worry about being inadequate specifically in regards to their lack of aptitude to meet tasks that are demanding. On balance, soul sufferers take about 13 sick days a year, and nearly half of them develop depression and anxiety.

Checked Out

Twenty-three percent of “Checked Out” workers are actually managers, even though 60% report having poor problem-solving skills. These professionals are perpetually going through the motions, finding it particularly hard to engage with their work on the day-to-day.

Status Quos

Ninety-four percent of “Status Quos” don’t enjoy “finding and solving problems.” Sixty-four percent report a low connection with work. Generally speaking, these employees don’t like change or spontaneity.

Stivers

“Stivers” have a 27% increased risk of depression, a 54% increased risk of anxiety, and 66% reported experiencing more negative than positive emotions at their place of employment. Their low-resilience is counterbalanced with an intense growth mindset-welcoming complex task with high agility.

Stretched Superstars

Because “Stretched Superstars” boast positivity, self-confidence, focus, and problem-solving skills, they often bite off more than they can chew. The majority of this group lament a dissolving social life purposed by a toxic fidelity to their work.

Change Matters

“Change Matters” workers. the most ideal of all the burn zones are the least vulnerable to work malaise.  Seventy-percent of these professionals observe purpose in their work, and 95% report being comfortable taking on new tasks.

“We can’t totally eliminate stress, which is one of the root causes of burnout, from business — but we can support employees by training them to manage stress better,  and address the consequences before they impact business metrics such as revenue and profit,” adds Dr. English. “Our research provides insight into how change is affecting the workforce and which segments of employees are better able to manage disruption and uncertai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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